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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内容提要: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概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及认定,其他特殊伪劣产品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关系。走私罪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其他走私犯罪的法条竞合关系。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构成要件,公司、企业人员受贿、行贿犯罪的规定。危害货币管理类犯罪的犯罪构成,危害金融凭证、有价证券管理类犯罪;洗钱罪的犯罪构成。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及认定。偷税罪、抗税罪以及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构成及其区别。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合同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犯罪构成及认定。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本章共八节,92个条文,刑法分则规定了94个具体罪名。98年《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增加了1个罪名,即骗购外汇罪;99年修正案又增加了2个罪名,即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同时取消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罪名。这样本类犯罪就增加到97个具体罪名。同时又对相关罪名的罪状作了修订,主要表现在将期货犯罪与证券犯罪并列。 98年亚洲金融危机时颁布的单行决定即12月29日颁布施行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9年12月25日针对证券期货市场的混乱现象和公司企业的做假帐行为颁布的刑法修正案;2002年12月28日颁布施行的修正案(四)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立法上不完善的地方作了修订,涉及到走私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概念本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查处额在15万元以上的行为。(二)构成特征1、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市场管理制度和广大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客观方面,体现为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查处额在15万元以上的行为。(1)主要有四种表现形式:①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②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③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④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2)对销售金额的理解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销售金额与获利数额、违法所得不同,也完全等同于经营数额。行为人将产品全部卖掉的情况下,经营数额就是销售金额,但行为人生产了大量的伪劣产品而未能销售的情形下,行为人没有销售金额但有经营数额,两者对社会的实际危害程度是不同的 。因此,高法的解释规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即查处额为15万元。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3、主体是从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属于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虽然行为人通常具有牟利的目的,但行为人是否具有牟利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三)司法认定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非罪的界限其界限是:①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销售额);或者②当场查获的伪劣产品价值15万元以上(即查处额)。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与其他具体的生产、销售特殊的伪劣商品犯罪(第141条至第148条之罪)的区别区别要点第140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数量为要件,即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当场查获的伪劣产品价值15万元以上;第141条至第148条规定的其他特殊伪劣商品罪不以上述数量标准为要件,而是以危险或者严重结果为要件。其中,以危险为要件的有第141条的生产、销售假药罪,第143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145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以造成人身或财产危害结果为要件的有第142条的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6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147条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第148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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