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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破产程序的开始债务人财产管理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
八、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一)范围 1、 破产费用 破产程序开始后,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及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所产生的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 共益债务,亦称财团债务,在破产程序中为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所形成的债务。 与其相对应的权利,为共益债权。 (1)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二)清偿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都属于优先支付的范畴,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如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则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中任何一项,则该项费用应按比例清偿。 如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管理人应请求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九、债权申报 (一)破产债权 1、概念 法院受理破产时即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便可以依法行使权利。 一旦宣告破产,该债权就称为破产债权 2、特征 (1)需为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的请求权。 (2)需以财产给付为内容。 (3)需为对人的请求权。 (4)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的对象。 (5)需为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 暨南大学 朱羿锟 14.破产程序通则 破产案件 破产程序的开始 债务人财产管理 债权申报 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 破产违法行为 一、破产案件 (一)破产案件的概念 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的无力偿债事件。 三种破产程序均为独立破产程序,均可直接启动 (二)管辖 1、概述 破产案件的法院管辖因各国司法体制而异。各国大多由普通法院管辖,我国亦然。 2、地域管辖 专属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3、级别管辖 现行做法: 县、县级市或区的登记机关登记的企业,其破产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登记机关登记的企业,其破产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破产案件,也可把本院审理的破产案件交下级法院;下级法院对所管辖的破产案件,认为需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报请上级法院审 引例:广东国投破产案的管辖模式 “一拖三”模式 (三)裁定 1、适用范围 实体与程序均采用裁定 (1)受理破产申请 (2)驳回破产申请 (3)撤销债权人会议决议 (4)债权人会议未通过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和破产变价方案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 (5)债务人重整 (6)批准重整计划 (7)终止重整程序 (8)确认债务人的破产程序前的无效行为 (9)认可和解申请 (10)认可和解协议 (11)终止和解程序 (12)破产宣告 (13)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14)终结破产程序。 2、效力 (1)裁定之日生效。不能上诉 (2)例外:不予受理和驳回申请,送达后10日上诉 (3)裁定的复议:复议不停止执行 (四)公告 法律要求公告,需公告! 受理:裁定之日起25日内公告 公告方式: (1)高法指定媒体刊登 (2)受理法院的公告栏张贴 (五)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 1、属地主义、普及主义 2、我国:弹性、有限普及主义 中国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外国破产判决、裁定: (1)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有互惠原则, (2)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 (3)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4)不损害中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引例:广东国投破产程序为香港高等法院认可 ! 二、破产程序的开始 (一)申请 1、概述 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 2、申请人 一般为债权人和债务人 两个例外: (1)公司自行清算或指定清算情形下,如遇公司资不抵债,清算责任人为破产申请人 (2)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破产宣告前,持有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为重整申请人 3、效果 破产申请撤回之限制 诉讼时效中断 (二)受理 1、概述 亦称立案,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 2、受理与驳回申请的决定 (1)三种处理结果 裁定受理 裁定不予受理 裁定受理后,只要还没有作破产宣告,一旦发现债务人并不具备破产事由,裁定驳回申请 (2)时限 (3)通知申请人和债权人 (三)受理效果 1、法院组成合议庭 2、约束债务人 (1)提交义务 (2)妥善保管义务 (3)配合破产工作的义务 (4)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义务 3、约束债权人 (1)不得个别追索 (2)担保权不得行使 4、对其他人 (1)债务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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