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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委托申请单位
清远市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委托申请单位
资质审查和审批指南
为做好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委托(以下简称“检测委托”)审批权下放的衔接工作,规范清远市检测委托申请的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资质审查和审批工作,制定本指南。
一、目的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的通知》(粤府函〔2013〕35号) 的要求,从事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必须取得清远市环境保护局审批。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清远市内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委托的相关审批工作。
三、审批条件
(一)申请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获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资格证书;
(二)配备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要求的检测技术人员;
(三)具有经省级或地级市计量机构年度强制检定,符合技术规范,计量检定合格的检测仪器设备。使用环境、量程范围、响应时间及精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具备实施国家、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相关检测技术规范规定要求的固定的检测场地和具有稳定的组织机构;
(五)能够与清远市环保局实时传输排气检测数据的设备;
(六)完整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检测工作程序、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物价部门规定检测收费标准),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书、仪器鉴定合格证书等;
(七)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管理制度和检测档案。要建立与检测线相联系的数据库,并按照规范进行数据采集、分析、存档,定期将检测数据分别传输到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数据管理中心;
(八)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经清远市环保局审批;
(九)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审批程序
(一)受理。
申请单位到清远市环保局法制监督科领取《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申请表》(附表1),并按要求填写,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有关材料。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申请材料未齐备的,应当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事项。
(二)专家评审。
正式受理申请后,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评审。评审按照所规定的许可条件,对申请单位相关文件资料、技术设备、人员操作水平等进行评价,出具评审意见。
专家人数视项目具体情况而定,原则上不少于3人,原则上,专家成员必须从《关于建立广东省机动车环保专家库的通知》(粤环〔2011〕1011人。评审专家应当掌握和熟悉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了解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技术和设备、监管手段等相关知识。省环保厅将定期调整更新广东省机动车环保专家库2)。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申请单位,退回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并书面告之理由。
五、审批时限
自正式受理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委托审批决定。对于初次提交申请材料未齐备需补充申请材料的,则从申请材料补充完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委托审批决定。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审批期限内。
六、核查要点
(一)申请材料核查要点。
1.营业执照。申请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有机动车检测相关内容;
2.计量认证材料。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须在有效期内,认证项目须已包含机动车排放检测的所有内容。设备检定证书须在有效期内;
3.场地使用证明。申请单位需提供经营场地的土地使用权证或3年以上有效期的场地租赁证明;
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申请单位需提供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申请单位实际拥有的检测线数量必须在环评批复的数量范围内;
5.技术人员证明。每条检测线需提供2名以上检测技术人员的上岗证,所提供的上岗证必须在考核合格有效期内;
(二)现场核查要点。
1.仪器设备。对底盘测功机进行寄生功率滑行和加载滑行检查,过程数据变化和结果应该符合HJ/T291-2006的要求。对尾气分析仪进行标定检查,结果要满足仪器的允许误差范围要求。用标准滤光片对不透光烟度计进行检查,结果要符合误差2%范围内的要求。
2.实际排放检测。使用相应车辆分别对各条检测线进行排放检测实验,检查检测人员操作必须规范,整个检测过程仪器设备和工控软件须符合GB18285-2005(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3847-2005、DB44/592-2009(稳态工况法)、DB44/632-2009(简易瞬态工况法)、DB44/593-2009(加载减速工况法)和GB14621-2011(双怠速法)中的1月302月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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