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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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培训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13.6.3-6.4 一、业务基本概念 二、业务规则及技术文档 三、交易主体和中介方 四、业务基本模式 五、业务法律关系 六、业务协议 七、交易要素 八、交易申报类型 九、交易权限申请和业务规模报备 十、融入方、融出方账户报送 十一、信息报送和日常报告 目录 业务基本概念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 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业务规则及技术文档 上交所、中国结算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 上交所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会员指南》 《股票质押回购市场参与者技术实施指引》 《综合业务平台市场参与者接口规格说明书(业务汇总)》(1.32版)(股票质押回购 技术接口)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参与人业务指南》 ? 《股票质押式回购接口-结算参与人版》 交易主体和中介方 融入方 指将持有的标的证券质押以融入资金的一方。 具有股票质押融资需求且符合证券公司所制定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 融出方 指融出资金并取得标的证券质权的一方。 融出方包括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照适用。 中介方 证券公司作为中介方,根据融入方、融出方达成的业务协议进行交易申报,并负责标的证券盯市、违约处置等事宜。 融出方 融入方 支付资金 股票解除质押 返还资金 股票质押 融出方 融入方 期初 期间管理 期末 对标的证券进行逐日盯市,履约风险控制 业务基本模式 业务法律关系 1、3种法律关系 资金借贷关系。融入方向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支付息费。 证券质押关系。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融出方在融入方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有权就质押证券优先受偿。 业务委托关系。融入方、融出方共同委托证券公司根据双方约定进行交易申报、盯市管理、违约时质押证券的处置等事宜。 业务法律关系 2、质押法律关系 质押物管理 对融入方证券账户相应标的证券进行质押登记或解除质押登记的方式。 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一并予以质押;标的证券产生的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由融入方自行行使,所取得的证券不随标的证券一并质押;待购回期间,融入方基于股东身份享有出席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等权利。 业务法律关系 质权人 证券公司自营作为融出方时,质权人直接登记为证券公司。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作为融出方时,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 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融出方时,质权人登记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或管理人。 业务协议 业务协议模式 证券公司自营出资的,由证券公司与融入方签订业务协议。 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计划、定向客户出资时,由证券公司与融入方签订业务协议。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计划、定向客户出资时,由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代表融出方)、融入方签订业务协议。 业务协议 业务协议必备条款 交易要素以及相应的计算公式。 融入方、融出方应当在签订《业务协议》时或根据《业务协议》的约定在申报交易委托前,协商确定标的证券及数量、初始交易日及交易金额、购回交易日及交易金额等要素。 交易委托、申报、成交、结算、盯市、权益处理、违约处置等事宜. 由证券公司负责交易申报、盯市、违约处置等事宜。 约定质权人。 充分揭示证券公司的特殊身份。 交易要素 标的证券 上交所竞价交易系统挂牌上市的A股股票、债券、基金或其他经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 国有股等标的证券质押或处置需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融入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办理相应手续,并由证券公司核查确认。 以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作为标的证券的, 应遵守对股票限制转让的相关规定及已作出的限售承诺,且解禁日应早于购回到期日。 标的证券停牌的,不影响股票质押回购交易。 交易要素 交易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交易时间: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在交易时间支持对上述申报的撤单处理。 交易费用:交易所按照每笔100元的标准收取交易经手费,质押登记费按现行标准收取。 交易申报类型 股票质押回购的申报类型包括: 初始交易申报 补充质押申报 部分解除质押申报 购回交易申报 违约处置申报 终止购回申报 本所综合业务平台在交易时间支持对上述申报的撤单处理。 交易申报类型 初始交易申报 是指融入方按约定将所持标的证券质押,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交易申报。 同一笔初始交易提交质押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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