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债的保全和担保.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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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债的保全和担保.ppt

第二十三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 一、债的保全 (一)债的保全的概念 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 债的保全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撤销制度。 1、债权人的代位权 (1)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权利。 (2)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A、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 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债权不得为债权人代位行使。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请求权。 B、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C、债务人已陷于迟延 D、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3)代位权的行使 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形式代位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务人的各债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均可以行使代位权,可作为共同原告。 如果一个债权人已就某项债权行使了代位权,或者正在代位诉讼,其他债权人就不得就该项权利行使代位权,提起诉讼;若提起。法院应予以驳回。 债权人一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甲对乙享有100万元的债权,乙对丙享有100万元的债权,现乙对丙的债权已到期,且乙怠于行使对丙的债权。甲欲行使对丙的代位权,则: 1、甲应以谁为被告?( ) A、乙 B、丙 C、乙或丙 D、乙和丙 (3)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A、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B、对于债权人的效力 C、对于第三人的效力 2、债权人的撤销权 (1)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2)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A、客观要件包括以下三个: a、须有债务人的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b、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c、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 B、主观要件 a、债务人的恶意 b、受益人的恶意 (3)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以诉讼方式行使。 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能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 债务人甲为了逃避对债权人乙的债权,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自己的财产转让与丙,导致甲的债权不能实现,对此,甲欲提起撤销权诉讼。 1、在该诉讼中,债权人乙应以谁为被告?( ) A、甲 B、丙 C、甲和丙 D、甲或丙 (4)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A、对于债务人和受益人的效力 B、对于行使债权人撤销权人的效力 二、债的担保 (一)债的担保的概述 1、债的担保的概念 债的担保,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制度。 债的担保有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之分。 债的一般担保,是债务人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总担保,不是特别针对某一项债而是面向债务人成立的全部债。 债权人享有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即为债的一般担保。 债的特别担保,是指以特定人的一般财产或一般人的特定财产所设立的确保债权实现和债务履行的担保。 我们通常所言之担保,即为债的特别担保。 2、债的担保的种类 在现代各国法上,债的担保方式一般包括以下几种: (1)人的担保 人的担保,是指以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财产和信用为债务人提供担保。 人的担保以保证为基本形式。在我国现行法上将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2)物的担保 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该财产换价,并从中优先受偿。 物的担保的主要形式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3)金钱担保 金钱担保,是指以金钱为标的物的担保。 金钱担保的主要形式有定金、押金。 (二)保证 1、保证的概念与特征 保证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保证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保证具有从属性 A、保证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存在前提; B、保证的范围与强度从属于主债务,不得大于或者强于主债务; C、保证债权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 D、保证人的保证债务于保证期限内存在; E、保证债务随主债务的消灭而消灭; (2)保证具有独立性 保证虽然从属于主合同债务,但并非主合同债务的一部分,而是另一个独立的债务 (3)保证具有无偿性 (4)保证具有补充性 (5)保证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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