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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木行业纳税评估案例分析.ppt
1 1 竹木行业纳税评估案例分析 国内林业产业情况 林业产业是涉及国民经济一、二、三产业的复合产业群体,具有基础性,生态性,战略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市林业产业发展迅速,为农民增收和经济社会作出了较 大 大贡献。 目前征管状况(一) 竹木产业在东区是一个比较大的行业。它按经营性质可以分为竹木生产户、竹木经营户和竹木加工户三类。 目前征管状况(一) 竹木生产户主要为林场,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企业未进行深加工生产销售,只是进行粗加工。如:除枝、削皮、截锯等工序。 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税法规定免征,其他地方各税(费)企业都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如:湖南金森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等林场。 目前征管状况(二) 竹木生产加工户又可分为两小类:正规生产加工户和零散小型加工户。 竹木加工户有金石木业公司、永鑫建材公司等正规企业和零散个体加工户。 目前征管状况(三) 竹木经营户由于其没有固定场所、人员复杂、流动性大、一般没有进行深加工等特点、加上其经营方式按税收政策难以鉴定其是否为应税行为,造成征管执法难度大。致使税收有一定的流失。主要有来自外地的零散经营户或临时经营户。 政策法规 为了进一步加强竹木行业税源管理,堵塞税收漏管,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湖南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编制本操作提要: 政策法规(一) (一)、竹木生产户分为八大林场和其他林场、林农。八大林场 政策法规(二) (二)、原木是指将划倒的乔木去其枝芽、梢头或皮的乔木、灌木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木段。锯材不属于原木,属于应税货物。 原竹是指将砍倒的竹去其枝、梢或者叶的竹类植物,以及锯成一定长度的竹段。 政策法规(三) (三)、林场、林农销售自产的原木、原竹予以免税。 政策法规(四) (四)、竹木经营户、竹木加工户销售原木、原竹或者竹木制品,均应按照法律法规如实、及时申报缴纳各税。 政策法规(五) (五)、八大林场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建立规定建立健全会计帐薄和会计核算。 销售原木、原竹(除特别指出可不开具发票外)应按规定开具发票,发票日期为装运原木、原竹的当日。 销售原木、原竹给竹木加工户,木材生产指标应及时划转给竹木加工户。 销售原木、原竹后,每月或每个季度按销售对象填写销售数量、金额明细表,与纳税申报表一同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政策法规(五) 八大林场应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已代征的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按月或按季度对八大林场是否按规定代征税款进行检查、结算。 政策法规(六) (六)、八大林场销售原木、原竹给外县(市)的竹木经营(加工)户,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按附列标准予以代征税款。具体条件为: 政策法规(六) 政策法规(七) (七)、八大林场销售原木、原竹给本地竹木经营(加工)户,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按附列标准予以代征税款:具体条件为: 政策法规(七) 政策法规(八) (八)、八大林场销售原木、原竹给本地竹木经营(加工)户以外的用材单位和个人时,可不开具发票,但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按附列标准予以代征税款。具体条件为: 政策法规(八) 政策法规(九) (十)、其他林场、林农销售原木、原竹时,由乡(镇)林业管理站比照上述关于八大林场的规定予以代征税款。 乡(镇)林业管理站在为八大林场办理原木、原竹的出口手续时,八大林场应提供开具的销售发票。 政策法规(十) (十)、本地竹木经营(加工)户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会计帐薄和会计核算。 政策法规(十) (1)、对购进的原木、原竹应按供货对象分大类、品目、数量、金额等,设立“生产企业收购原木、原竹日记账”和相应的月台帐明细帐;生产加工产品领用的外购原木、原竹,还应按投入、耗比、产出、产品销售等销售情况设置“生产企业耗用原木、原竹日记账”和相应的月台帐明细账,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对实物库存应建立按月盘库制度,填制《原木、原竹盘库清单》,登记库存帐薄。 政策法规(十一) (2)、对购销原木、原竹收付结算资金,应按现金、银行存款、资金往来等科目设置日(月)台帐明细帐,准确反映资金流动情况。各类账务必须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资相符。 政策法规(十一) (十一)、本地竹木经营(加工)户购进八大林场销售的原木、原竹,凭供货方开具的普通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购进其他林场、林农销售原木、原竹,凭自行开具的《农业产品收购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法规(十一) 本地竹木经营(加工)户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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