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协定释义TaxTreatyInterpretation.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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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收 协 定 释 义 Tax Treaty Interpretation 概 念 具有税收管辖权的国家或地区之间为了避免对跨国纳税人的重复征税并防止其偷漏税而缔结的条约,反映了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协调。 法律地位 我国所得税法的三大支柱 个人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 税收协定 与国内法的关系 尊重国内法 实体 程序 税收协定优先 孰优 目 的 文面目的 1. 避免双重征税 2. 防止偷漏税 解读目的 1. 经济合作 资本 技术 人员 2. 税收法律协调 划分管辖权 消除重复征税 消除歧视待遇 3. 税收行政合作 信息交换 征税协助 争端解决 防止偷漏税 历 史 三个阶段 1983-1990年代中期:与资本输入国谈签协定,吸引外资。 1990年代中期至今:资本输出,特别是2000年15届5中全会确定“走出去”以后,加快与发展中国家协定的谈签速度。 2000年以后,特别是2008年以后,修订早期谈签的协定。 篇章结构 第一章: 范围 第一条 人的范围 第二条 税种范围 第二章:定义 一般定义 居民 常设机构 第三章:所得税 不动产所得、营业利润、国际运输、关联企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收益、独立个人劳务、雇佣所得、董事费、演艺人员和运动员、养老金、政府服务、学生、其他所得 第四章:财产税 第五章: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 第六章:特别规定 非歧视待遇 相互协商 情报交换 征收协助 外交官 第七章:最后的规定 生效 终止 第一条:人的范围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一方或双方居民的人。” 人 自然人 法人 居民 一方或双方 第二条:税种范围 所得税 个人 企业 财产税(部分协定) *中新协定国际运输条款在中方含营业税,在新方含增值税。 第三条:一般定义 重要用语在其他相关条款中解释,如“居民”、“常设机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 第三条:一般定义(第二款的重要意义) 有关缔约国国内法有解释权 税法优先 适用案发当时的税法 第四条 居 民 尊重国内法 加比原则 个人 永久住所 重要利益中心 习惯性居所 国籍 企业:实际管理机构+相互协商 第四条:居民 居民一般负有全球纳税义务 183天原则的误解 加比原则解决优先征税权问题,不意味着有绝对征税权 居民身份证的重要性及其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部分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证明样式的通知》(国税函[2009]395号) 第四条:居民 实际管理机构的认定问题 82号文存在的问题 中-外-中模式的困境 第五条:常设机构(PE) “常设机构”一语是指企业通过其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仅适用于营业利润) 四个标准: 时间存在;空间存在;经济存在;通过该场所进行。 PE的分类 1.建筑、建设类(Construction PE) 建筑、建设、工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连续计算6(9,12,18)月。 (有形) PE的分类 2.服务类(Service PE) 企业通过雇员或者其他人员,在另一国国内为同一个项目或有关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为限。 (无形) PE的分类 3. 代理类(Agency PE) (1)非独立地位代理人构成PE; (2)独立地位代理人按常规经营,不构成PE, 但全部或几乎全部代表该企业则不是独立地位代理人。 PE的分类 4. 实体类(Entity PE) 母子不互为PE:通过投资、拥有股权等产生的控制或被控制关系不构成PE,但子公司经常代表母公司以母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应认为构成PE。 PE的排除项(准备性与辅助性活动) 储藏 展览 发货 (UN thinks the otherwise) 采购(从事物流的企业除外) 信息采集 以上活动的结合 (准备性与辅助性?) P E 案 例 某工艺品公司欧洲分拨中心案。关键点:有销售行为 某电子企业莫斯科代表处案。关键点:签订合同 某机械公司卡拉奇代表处销售设备案。关键点:运输合同由代表处代表签署并监督执行。 关注: 回避天数或月份的累及; 分拆合同; 回避合同签署。 第八条:国际运输 基本征税原则—居民国征税,或国际运输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独占征税权。但: 国际运输企业从事间接投资所得,分别按照第10、11、12条征税(与新加坡新协定不一定); 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和飞机,按照第13条财产收益征税,企业居民国拥有征税权; 个人在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上受雇取得的所得,按照第15条规定,在企业居民国征税。 第八条:国际运输 附属经营收入 集装箱租赁所得 仓储收入 酒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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