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和常见政策问题讲解(此课件仅供参考,实际执行以.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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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和常见政策问题讲解 (此课件仅供参考,实际执行以具体文件为准) 一、税收优惠 1、管理模式: 机内减免税备案、审批; 机外减免税备案审核。(企业所得税) (参见文件:《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若干问题的公告》) 2、常用减免税 (1)惠民优惠政策 (2)行业优惠 二、常见问题 营业税部分: 1、营业税征收范围规定: 细则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属人原则”: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所有劳务都属于境内劳务; “接受方所在地原则”:在境内接受劳务 (特例:境内单位 ,境外劳务不征税 见财税【2009】111号) 而旧细则,“劳务发生地原则”——旧细则第七条:(一)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 2、混合销售和兼营: (1)混合销售: (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 ):新旧细则规定一致: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新细则增加特殊条款(分别核算):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参见:总局2011年23号公告);(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兼营: 变化:1、由应税劳务扩大到所有应税行为, 2、不管是否分别核算都分别征税。 新细则第八条: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旧细则第六条: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3、建筑业营业额(建筑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 ) 差额征税问题: 新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旧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差额征税的变化: 1、适用主体由总承包人调整为所有从事建筑业的单位; 2、适用范围仅限于分包工程,转包不得扣除; 3、扣除对象上限于其他单位,对支付给个人的不得扣除。 关于建筑劳务公司营业税问题 建筑劳务公司只提供建筑劳务,按“建筑业”还是“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建筑劳务公司提供的建筑劳务分包,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二)项劳务公司政策执行,即以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011年12月31日以前不再作调整。 建筑业甲供材料问题: 旧细则第十八条: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新细则第十六条除本细则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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