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补助专题研究计画作业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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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105年月日修正 (1)助理教授以上人員。 (2)擔任講師職務滿三年,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或專利技術報告專書。 (3)具博士學位且受聘為助理研究員以上或相當資格之人員。 (4)附屬醫院中擔任主治醫師滿二年或獲碩士學位從事研究工作滿三年,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之醫藥相關人員。 2.公私立研究機構: (1)副研究員、技正或相當副研究員資格以上人員。 (2)具博士學位且受聘為助理研究員以上或相當資格之人員。 (3)擔任主治醫師滿二年或獲碩士學位從事研究工作滿三年,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之醫藥相關人員。 3.醫療院所: (1)擔任主治醫師滿二年或獲碩士學位從事研究工作滿三年,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之醫藥相關人員。 (2)具博士學位且受聘為助理研究員以上或相當資格之人員。 (二)已依相關法令辦理退休之人員: 中央研究院院士、曾獲得教育部國家講座或學術獎、本部三次傑出研究獎、財團法人傑出人才發展基金會傑出人才講座或經本部認可之其他相當獎項,且申請機構於申請研究計畫函內敘明願意提供相關空間及設備供其進行研究並負責一切行政作業者。 (三)實施校務基金制度之學校,依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聘任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符合第一款第一目計畫主持人資格者。 (四)私立大專院校比照國立大學校務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作人員實施原則遴聘規定所聘任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符合第一款第一目計畫主持人資格者。 (五)公立大專院校依公立大專校院稀少性科技人員遴用資格辦法遴用具博士學位之核能及航太等二類稀少性科技人員。 (六)公立醫療院所以醫療相關作業基金進用之非編制內專任主治醫師二年以上或獲博士學位之專任研究人員從事研究工作二年以上,並有著作發表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 具有前項第一款資格,且依相關規定被借調之人員,得由原任職機構提出申請。但借調至政府機關之駐外單位任職人員,不得提出申請。 四、專題研究計畫類別分為下列二種: (一)一般研究計畫: 符合計畫主持人資格者,得依研究專長或參考本部學門規劃項目申請本項計畫。 (二)新進人員研究計畫: 於國內外擔任教學、研究專任職務在五年以內或獲博士學位後五年以內之專任教學、研究人員,且具有計畫主持人資格者,得申請本項計畫。其申請時擔任教學、研究專任職務資歷併計已超過五年之人員,不視為新進人員。 五、研究計畫型別分為下列二類: (一)個別型研究計畫: 由計畫主持人依研究專長或參考本部學門規劃研究項目研提之計畫。 (二)整合型研究計畫: 包含總計畫及子計畫,由總計畫主持人依本部規劃推動之任務導向重點研究項目組成研究群,研提跨領域或跨校之計畫,或就特定題目自行組成研究群研提之計畫。 六、研究計畫得依實際需要,申請下列各項補助經費: (一)業務費: 1.研究人力費: (1)專、兼任助理費用及臨時工資,依本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2)博士後研究人員費用: 因執行專題研究計畫所需國內、外或大陸地區博士後研究人員,得於計畫內一併提出申請,依本部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於計畫核定時,博士後研究人員人選已確定者,本部得一併核定;人選未確定者,僅核給名額,俟計畫主持人提出合適人選經本部審查通過後,再依規定辦理進用及請款事宜。博士後研究人員費用得另核撥,除本部另有規定外,不列入計畫之研究人力費內。 2.耗材、物品、圖書及雜項費用: 與研究計畫直接有關之其他費用等。 3.國外學者來臺費用: 因執行研究計畫邀請國外或大陸地區學者來臺所需費用。 (二)研究設備費: 指執行研究計畫所需單價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二年以上與研究計畫直接有關之各項設備。 (三)國外差旅費: 1.因執行研究計畫需要赴國外或大陸地區之差旅費用,出國種類限下列二項: (1)執行國際合作與移地研究: 計畫主持人及參與研究計畫之相關人員因計畫需要必須與國外合作研究、從事實驗、田野調查、採集樣本或使用國外研究設施等移地研究者。 (2)出席國際學術會議: 計畫主持人及參與研究計畫之相關人員參加國際學術會議並發表研究成果論文、專題演講或擔任會議主持人者。 2.因執行本部補助之規劃推動案,計畫主持人及相關人員需要出國參訪及考察之差旅費用。 七、研究計畫經本部審查通過者,得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間核給研究主持費。 整合型或本部規劃推動之研究計畫,其共同主持人未擔任本部其他專題研究計畫主持人,得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間核給研究主持費。 計畫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於研究計畫執行期間僅得支領一份研究主持費。已領取本部特約研究計畫主持費者,不得再領取研究主持費。但執行產學合作研究計畫或本部規劃推動之研究計畫所具領之主持費或規劃費,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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