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20米以下沿海现有营运木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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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20米以下沿海现有营运木质.doc

福建省20米以下沿海现有营运木质运输船舶检验暂行办法 (闽海事船舶〔2003〕20号 2003年6月23日) 1.1适用范围 1.1.1《福建省20米以下海上航行木质运输船舶检验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适用于船长5-20m的木质民用运输船舶,其营运限制如下: (1)沿海航区营运限制(简称沿海营运限制):系指航行于《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简称法规)总则所规定的沿海航区,且船舶满载在其营运的航线上,并以其营运航速航行,且航程不超过10h。 (2)遮蔽航区营运限制(简称遮蔽营运限制):系指航行于《法规》总则所规定的遮蔽航区,或距岸不超过10n mile的水域,船舶满载并以其营运航速航行,且航程不超过4h,并限制在蒲氏风级不超过6级,最大波高不超过2.0m的海况下航行。 (3)平静水域营运限制(简称平水营运限制):系指航行于距岸不超过5n mile的水域,船舶满载并以其营运航速航行,且航程不超过2h,并限制在蒲氏风级不超过5级,最大波高不超过1.3m的海况下航行。 1.1.2本办法不适用下列船舶: (1)游艇; (2)渔船; (3)农用船; (4)运载危险品船; (5)油船; (6)挂桨机船(7)汽油机船(8)航行于厦门湾内20米以下木质运输船舶1.2.1凡本办法有关章节规定的船上所应装设或配备的具体装置、材料、设备,本局可准许在船上设置不同于本办法要求的任何其他装置、材料、设备,但应通过试验或其他方法经确认这些替代的装置、材料、设备至少与本办法的要求具有同等效能。 1.2.2本办法中的等效与免除,福建省船舶检验局下属各船检机构批准后,报福建省船舶检验局备查。 1.3.1凡本办法涉及与航行安全有关的主要产品需由船检机构认可。 1.3.2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法规》、《规范》规定。 1.4.1本办法经福建海事局批准并颁布。 1.4.2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1.4.3所有经检验船舶均应符合本办法的要求,但对现有船舶机电设备(除安全设备外),一般不予强制性要求。 1.5.1总长Loa (m)—是指船舶首尾端点之间的水平距离。 1.5.2船长L(m)—沿满载水线自首柱(或首部纵中剖面处船壳)前缘量至舵柱后缘的长度;对无舵柱的船舶,由首柱前缘量至舵杆中心线的长度。 1.5.3船宽B(m)—在船长中点处,包括船壳板在内的船舶最大宽度(舷伸甲板不计入)。 1.5.4型宽Bm0(m)—在船长中点处,两肋骨外缘间最大水平距离。 1.5.5型深D(m)-- 在船长中点处,沿船侧自平板龙骨下缘(无平板龙骨则取该处船底板的下缘)量至干舷甲板上缘的垂直距离。 1.5.6吃水d(m)-- 在船长中点处,(无平板龙骨则取该处船底板的下缘)量至满载水线的垂直距离。 1.5.7干舷F(m)-- 在船长中点处,沿船侧自干舷甲板上缘量至满载水线的垂直距离。 1.5.8船检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的福建省船舶检验机构(简称船检机构)。 1.5.9本办法未列明的有关术语参照《法规》之定义。 2.1一般要求 2.1.1凡适用本办法规定1.1.1的省内海上航行木质船舶应按本章的规定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船检机构可签发相应证书。 2.2.1适用于本办法的船舶检验种类可分为: (1)初次检验; (2)年度检验; (3)换证(定期)检验; (4)附加检验。 2.3.1凡不在船检机构监督下建造的船舶,在持证投入营运前,应进行初次检验。 2.3.2凡申请初次检验的船舶,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向船检机构提交供审查的下列图纸一式三份: 总布置图(含灯号、救生、消防布置图); 基本结构简图(包括横剖面及上层建筑结构); 结构规范计算书; 型线图(备查); 静水力曲线图或表(备查); 全船总说明书(船体、轮机、电气、救生、消防等); 稳性计算书; 干舷计算书及载重线标志图; 舵系布置图; 机电布置简图; 吨位估算书。 2.3.3初次检验项目 (1)船体及其他设备的主要检验项目 ①检查船体材料质量与构件尺寸; ②检查联接方法与装配工艺等施工质量; ③检查捻缝与钉固方法及质量; ④校核干舷,检查载重线标志; ⑤主尺度测量并记录; ⑥校核船舶稳性(必要时进行倾斜试验); ⑦检查舵设备的安装情况并进行效用试验; ⑧检查救生、消防设备的数量及安放位置; ⑨检查航行信号设备数量,安放位置并进行效用试验; ⑩检查锚及系泊设备配备重量、数量。 (2)轮机、电气装置的主要检验项目 ①查阅机、电设备的铭牌,并对设备进行外部检查; ②检查机、电设备安装质量,并进行效用试验; ③检查消防泵、舱底泵或等效设施; ④全船电气绝缘测量。 2.3.4航行试验 (1)航行试验的目的是检查船舶操纵性和机电装置,考核船舶是否具备安全航行的条件; (2)在主机额定转速下进行操舵试验,检查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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