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节目与广告区分监理原则说明.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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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節目與廣告區分 監理原則說明 傳播內容處 2008年5月21日 概要 現行監理大原則:三律-自律、他律、法律 未來之通訊傳播管理法內容管理章草案 現行節目與廣告區分相關法規 其他機關相關法規 裁處相關案例資料參考 結語 現行監理大原則: 三律-自律、他律、法律 民主多元化的社會,政府僅扮演媒體多重監 督環節之一,觀諸歐美先進國家,其法律常 作為規範媒體的最後防線,亦即由媒體先行 自律,其次為公民社會之他律機制,最後方 為政府規範。各頻道應切實自律、遵守相關 法令並加強內部編審制度,以善盡媒體的社 會責任。 未來之通訊傳播管理法內容管理章草案 內部自律--部門自主公約與公評人機制 及內部控管 外部自律--商業團體 社會他律--內容諮詢會議 現行節目與廣告區分相關法規-1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節目應維持完整性,並與廣告區分。 節目廣告化或廣告節目化認定原則。 現行節目與廣告區分相關法規-2 其他機關相關法規-1 衛生管理法規1:藥事法(95年修正) 1、廣告內容先經核准 2、傳播業者刊播未經核准、與核准事項不符、已廢止或經令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而尚未改善之藥物廣告。 (藥66Ⅲ):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依藥95核處罰鍰 3、非藥物而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藥69): 先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依藥91核處藥商罰鍰,同時副知 NCC與地方新聞主管機關 NCC(無線、衛星)與地方新聞主管機關(限cable)以違反法令依廣電法律(如有廣66條6款)核處罰鍰。 其他機關相關法規-2 衛生管理法規2:食品衛生管理法(91年) 1、廣告內容不用先經核准 2、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食19Ⅰ)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食19Ⅱ)。 ?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依(食32Ⅰ)核處食品業者罰鍰。 ?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依(食32Ⅲ)函知傳播業者及地方 新聞主管機關。傳播業者自收文之次日起,應即停止刊播。 ?傳播業者經告知停播,仍繼續刊播違反第19條第1、2項之廣告者,由地方新聞主管機關處罰鍰(食32Ⅳ)。 3、傳播業者不提供資料(食19Ⅲ),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依(食32Ⅱ)核處傳播業者罰鍰。 其他機關相關法規-3 衛生管理法規3:健康食品管理法(95年修正) 1、健康食品之標示或廣告不得有虛偽不實、誇張之內容,其宣稱之保健效能不得超過許可範圍,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之內容。不得涉及醫療效能之內容 (健14Ⅰ、Ⅱ) ?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依(健24Ⅰ)核處食品業者罰鍰。 ?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依(健24Ⅲ)函知傳播業者及地方 新聞主管機關。傳播業者自收文之次日起,應即停止刊播。 ?傳播業者經告知停播,仍繼續刊播違反第14條第1、2項之廣告者,由地方政府指定其處分機關處罰鍰(健24Ⅳ)。 2、傳播業者不得為未取得許可證之食品刊播為健康食品之廣告(健15Ⅰ)。違者,由地方政府指定其處分機關處罰鍰(健24Ⅳ)。 3、傳播業者不提供資料(健15Ⅱ),地方政府指定其處分機關依(健24Ⅱ)核處傳播業者罰鍰。 其他機關相關法規-4 衛生管理法規4: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91) 1、化粧品不得於報紙、刊物、傳單、廣播、幻燈片、電影、電視及其他傳播工具登載或宣播猥褻、有傷風化或虛偽誇大之廣告。(化24Ⅰ) 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依化30Ⅰ核處罰鍰,同時副知NCC與地方新聞主管機關 NCC(無線、衛星)與地方新聞主管機關(限cable)以 違反法令依廣電法律(如有廣66條6款)核處罰鍰 2、化妝品廣告應先經核准(化24Ⅱ): 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依化30Ⅰ核處罰鍰,同時副知NCC與地方新聞主管機關 NCC(無線、衛星)與地方新聞主管機關(限cable)以 未取得核准文件依廣電法律(如有廣49)核處罰鍰 其他機關相關法規-5 衛生管理法規5:醫療法(91) 第 ??84??? 條 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 第 ??85??? 條 醫療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醫療機構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二、醫師之姓名、性別、學歷、經歷及其醫師、專科醫師證書字號。 三、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非商業性保險之特約醫院、診所字樣。 四、診療科別及診療時間。 五、開業、歇業、停業、復業、遷移及其年、月、日。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播放事項。 利用廣播、電視之醫療廣告,在前項內容範圍內,得以口語化方式為之。但應先經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准。 其他機關相關法規-6 衛生管理法規5:醫療法(91) 第 ??86??? 條 醫療廣告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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