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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制造业统计报表制度.doc
电子信息制造业统计报表制度
(2016-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6年10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目 录
一、总说明………………………………………………………………………………… 4
二、报表目录……………………………………………………………………………… 6
三、电子信息制造业统计报表表式……………………………………………………… 8
四、电子信息制造业统计报表指标解释………………………………………………… 19
五、其他有关解释及说明………………………………………………………………… 36
附录一:电子信息产业行业分类目录…………………………………………………… 40
附录二:电子信息制造业年报产品目录………………………………………………… 52
附录三:嵌入式系统软件产品目录及权数……………………………………………… 116
附录四:电子信息产业主要产品产、销、存月报产品目录……………………………119
附录五:2016-2017年电子信息制造业重点联系企业名单…………………………… 121
附录六: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
一、总 说 明
(一)为全面了解、掌握我国电子信息制造业的基本情况,给国家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大量的、翔实的统计数据,我部在依照国家统计局统计工作要求的基础上,结合电子信息制造业经济运行的特点,特制定《电子信息制造业统计报表制度》(简称制造业制度)。
(二)统计范围:在我国境内注册(港、澳、台地区除外),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从事电子信息产品生产、加工及研发的企、事独立法人单位。
(三)统计方法:
1.本报表制度中采用全面调查与重点调查相结合的方法。
2. 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在地统计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本地区及所属企业(含计划单列市和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的统计报表,审核、汇总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
3. 计划单列市、企业集团的统计报表,在上报本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同时,抄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上报本地区主管部门的时间,由各省市主管部门自定。
4.企业集团统计报表只统计合并财务报表后的企业数据,在上报本地区主管部门的统计报表中不含跨地区的集团企业数据,在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统计报表中应含跨地区的集团全部企业数据。
5. 加工企业和委托加工企业的填报方法。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区分来料加工与自备原材料生产”的原则,计算工业总产值、产品产量等生产数据时,凡自备原材料生产的,由生产企业填报工业总产值、产品产量数据;凡来料加工、加工企业只收取加工费的,加工企业只以加工费计入工业总产值,委托加工企业按全价计算工业总产值,产品产量一般由委托企业统计,委托企业为非工业企业或境外企业的,仍由加工企业统计产品产量。
(四)上报时间:
1.统计年报上报时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重点企业集团,收集、审核、汇总本地区企业后,将基层表、汇总表和企业数据库文件于年后3月31日前,一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
2.统计月报上报时间:“主要产品产销存月报”在月后12日前,“主要经济指标月报”在月后15日前,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
3.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字(1999)101号文规定,统计月报的报送时间,逢国务院规定的节假日(不包括星期六、日)一律顺延。
(五)《制造业制度》是我部统计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电子信息制造业企、事业单位统计工作的综合要求。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电子信息制造业企、事业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积极组织实施,并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目录、指标内容和计算方法,认真填写,按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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