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税收政策解读与操作实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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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税收政策解读与操作实务

四、取消部分临时登记(第十条) 取销了临时工商营业执照,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规定; 取消“外出经营超180天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规定。 五、修改部分法律责任 ?取消“申报、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法律责任”;42 ?取消“未按规定使用、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法律责任”43 ?扣缴义务人未办理扣缴义务登记的罚款由2000元降为了1000元以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对所得和财产收益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已经于2013年12月13日生效,并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在中国执行。 税收协定  二、建筑工程和咨询劳务等活动如何认定构成常设机构? ???  根据本协定第五条第三款,如果缔约国一方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持续时间超过连续12个月,则在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  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用的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如果该性质的活动(或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则该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构成常设机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及议定书已于2014年3月6日生效,并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建筑工程和咨询劳务等活动如何认定构成常设机构? 根据本协定第五条第三款,对于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如该工地、工程或活动连续超过十二个月,则构成常设机构;对于缔约国一方企业派其雇员或其雇用的其他人员到缔约国对方提供劳务的,仅以这些人员为从事劳务活动在有关纳税年度中在对方停留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构成常设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及议定书已于2014年12月28日生效并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三、第五条(常设机构)规定:   (一)建筑工地或建筑、装配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只有存续时间达12个月才构成常设机构。   (二)提供劳务,没有固定场所但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在来源国停留超过183天的,也构成常设机构。 【案例】2015年6月15日,甲房地产公司委托香港甲设计公司进行开发小区的景观设计,设计费500万港元。合同期限1年,按合同规定,香港公司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间来境内次数不少于6次,设计费一次性支付,设计成果归甲方所有。中国境内税费等由甲方承担。 已知支付当天港元与人民币的汇率中间价为0.8131。问如何纳税处理? 1.增值税及附加 财税[2013]106号 第十条?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企业所得税 问1:境外设计合同属于特许权使用还是劳务? 国税函[2009]507号: 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转让或许可这些技术,则此类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但如果服务提供方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范围,并且服务提供方仍保有该项成果的所有权,服务接受方对此成果仅有使用权,则此类服务产生的所得,适用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 问2:劳务合同如何纳税? ①派员来境内但不构成常设机构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二议定书》中规定,一方企业直接或者通过雇员或者雇用的其它人员,在另一方为同一个项目或者相关联的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仅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 天的才构成常设机构。 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该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另一方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但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 国税发[2009]124号?第三条 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凡未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②派员来境内且构成常设机构 国税发[2010年]19号文件第七条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 问3: 在境内没有机构场所劳务全部发生在境外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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