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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鼓励投资政策汇总
合肥市鼓励投资政策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享受国家赋予的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
2、对境外、市外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合作,实行低门槛的工业性用地政策。投资重大工业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其项目建设用地,经批准,投资者可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分期缴付土地出让金。
3、境外、市外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合作,凡投资总额超过300万美元,年实现税金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从当年起3至5年内,同级财政从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中返还30%至100%。
4、境外、市外投资者来我市投资重大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市政府批准,在土地使用、地方奖励和有关费用的减免等方面,给予特别扶持。
(1)投资企业安排本市就业人数1000人以上。
(2)投资企业投产次年纳税总额(不含海关税和海关环节代征税)1000万元以上。
(3)投资企业年出口结汇1000万美元以上。
(4)对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起牵动作用的重大项目。
5、境外、市外投资者到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投资工业项目,对市规定的行政性收费实行零费率,经营性收费减半收取。
6、境外、市外投资者到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投资项目的建设用地,可成片征用,逐步开发。
合肥市引荐外来资金奖励政策
国内外个人或组织为我市引荐外来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1、投入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化、农业产业化等生产性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计奖。
2、投入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体育事业、经营性公用事业等,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计奖。
淮北市鼓励外来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实施大开放带动战略,鼓励外来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兴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产业政策
(一)依托本市资源、产业和区位优势,全方位、大力度、宽领域地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坚持以煤化工产业、加工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为主,鼓励引进现代服务业及科教文卫体项目。
二 、土地政策
(二)凡来本市投资工业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农业科技示范项目 , 注册资金在 500 万元以上且使用已征未治理的采煤塌陷地的,除按法律规定变更为建设用地、依法补偿农民及集体经济组织外,经市、县人民政府在批准供地时所涉及的土地出让金可部分或全部返还用于塌陷地治理。
(三)支持鼓励建立农业科技示范项目,在不改变农用土地性质、用途(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构筑物)并与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复耕保证书的前提下,使用基本农田以外的集体土地,只要与承包户达成补偿协议,可暂不办理农用土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对使用国有土地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工业项目,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者可首期支付土地出让金总额的 40% ,余下的 60% 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 1 年内分期支付完毕。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先行发临时证,但须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设定发放、收缴条件。
(五)在国家、省、市统一规划的前提下,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鼓励具备资质的外来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商业勘查开发。
三、财政政策
(六)新办生产性工业、农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 1000 万元人民币(含 1000 万元)或 100 万美元(含 100 万美元)以上,经营期 10 年以上的,从实现销售之日起,第一年由地方按企业实际上缴增殖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80% 给予扶持资金;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别按企业实际上缴增殖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60% 、 40% 给予扶持。
(七)新办生产性企业,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自赢利之日起,前 5 年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扶持。
(八)投资总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经营期 10 年以上的工业项目、高新技术、农副产品深加工等项目,本着优于前款的原则一事一议,另行商定优惠待遇。
(九)收购、兼并、投资改造现有国有企业的,扣除原企业前 3 年税收平均数以后,新增税收部分按第六条规定执行。
(十)注册资金在 100 万元人民币(含 100 万元)以上的市外、境外投资企业工业、农业项目或注册资金在 2000 万元人民币(含 2000 万元)以上的商贸、旅游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期 10 年以上,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可享受我市下发的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
(十一 ) 境外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和省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以外,享受本政策。
(十二)本政策由市外资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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