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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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 第四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 第五章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第六章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管理办法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领购簿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以下简称领购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以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凭证,是记录纳税人领购、使用和注销专用发票情况的账簿。 ??? 1.领购簿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实行计算机管理专用发票发售工作的,其领购簿的格式由省级国税局确定。 ??? 2.领购簿由省级国税局负责印制。 ??? 3.领购簿的核发。对经国税局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程序核发领购簿: ??? (1)县(市)级国税局负责审批纳税人填报的《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 (2)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领购簿,核发时应进行以下审核工作: ??? ①审核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 ②审核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 ③审核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 ??? ④审核纳税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上述证件经审核无误后,专用发票发售部门方可填发领购簿,并依法编写领购簿号码。 ??? (3)纳税人需要变更领购专用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员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税局审批后,由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变更领购簿中的相关内容。对需要变更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收缴旧的领购簿,重新核发领购簿。 ??? 4.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缴销领购簿。纳税人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被国税局处以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应暂扣或缴销领购簿。 ?专用发票的一般由县(市)级国税局专用发票管理部门,特殊情况经地(市)级国税局批准可委托下属税务所发售。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并申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发票。 1.验旧。 ??? (1)检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 ??? (2)检验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与纳税申报是否相符,有无异常情况。 ??? (3)根据验旧情况登记领购簿。 ??? 2.供新。 ??? (1)审核出示的领购簿和身份证等证件,检查与《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账》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 ??? (2)审核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 ??? (3)对证件资料齐备、手续齐全而又无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发售机关可发售专用发票,并按规定价格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 ??? 第条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四)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第条 除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第条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二)销售免税项目; (三)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四)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六)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七)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第条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字迹清楚。 (二)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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