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例案例分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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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例案例分析

[案例1] 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的合同。其中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定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然有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磅。 我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同意减价。于是,德国公司请该国某检验公司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差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提出索赔要求。我方不服,提出该产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低7%。但我方留存的样品已经遗失。 思考 1、你认为本案表示品质的方法是凭规格还是凭样品? 2、凭样品买卖对卖方有什么要求? 3、本案应吸取哪些教训? 此例是一宗既凭品质规格交货,又凭样品买卖的交易。卖方成交前的寄样行为及订约后的“电告”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根据商品特点正确选择表示品质的方法,能用一种表示就不要用两种,避免双重标准。如果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交易,则两个条件都要满足。 样品的管理要严格。如“复样”、“留样”或“封样”的妥善保管,是重要的物证。 [案例2] 2005年10月,香港某商行向江苏一企业按FOB条件订购5000吨铸铁井盖,合同总金额为305万美元。货物由买方提供图样生产。 该合同品质条款规定:铸件表面应光洁;铸件不得有裂纹、气孔、砂眼、缩孔、夹渣和其他铸造缺陷。合同还规定:(1)订约后10天内卖方须向买方预付约人民币25万元的“反保证金”,交第一批货物后5天内退还保证金。(2)货物装运前,卖方应通知买方前往产地抽样检验,并签署质量合格确认书;若质量不符合同要求,买方有权拒收货物;(3)不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由终止合同的一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问:这份合同能不能签?为什么?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外商利用合同中的品质条款进行诈骗的案例。 铸件表面“光洁”是一个十分含糊的概念,没有具体标准和程度;“不得有裂纹、气孔等铸造缺陷”存在的隐患更大,极易使卖方陷入被动。 对方的实际目标是25万反保证金。 这类合同的特点:价格诱人,工艺简单;技术标准含糊,并设有陷阱;预收保证金等后逃之夭夭,或者反咬一口;被欺诈对象多为合同管理不严、缺乏外贸经验、急功近利的中小企业。 [案例3] 我生产企业向马来西亚客户出口汽车配件,品名为YZ-8303R/L,但生产企业提供了YZ-8301R/L,两种型号的产品在外型上非常相似,但却用在不同的车型上,因此客户不能接受,要求我方要调换产品或降低价格。 问:我方是否应当调换产品或降低价格?为什么? 商品的质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是十分重要的条款。卖方属于重大违约,因此赔偿对方损失是不可避免的。 我方考虑到退货相当麻烦,费用很高,因此只好降低价格15%,了结此案子。 [案例4] 我A公司向孟加拉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合同价值约为USD20000.00,货物为汽车配件,共有10个型号,其中有四个型号要求根据客户样品制造的。付款方式为:客户先支付定金1000美金,剩余部分30%和70%分别以L/C和T/T支付(在货物生产完毕通知客户支付)。客人随即开来信用证,A公司按合同和L/C要求开始生产货物,但发现其中按客人样品要求订做的货物数量比较少,开发该产品不合算,因此打算从其他厂家购进该产品。但遗憾的是,却一直无法找到生产该产品的厂商。而此时已接近装船期,其他货物亦相继生产完毕。A公司只好告诉B公司上述问题。B公司要求取消所有的货物并退还定金和样品。理由是:他要求订做的货物是十分重要的,不能缺少,因A公司没有按时完成货物,错过他的商业机会。 问:B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B公司可以这样要求。 A公司应反省一下,为什么会造成如此被动局面? 1.对客户的样品没有做仔细研究,就简单地认为自己可以生产或从其他地方购买,以致确认客户的定单。 2.对于客户特别重要的货物,应该给予重视。因为客户将样品从国外带到中国交给A公司订做,A公司确认可以生产,最后却没有生产出来,客户当然感到十分失望。要是换成其他产品不能完成,或许客户会勉强答应不至于取消合同。 3.根据《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重大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取消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本案的卖方已构成重大违约(数量不足),对方的要求是合理的。 [案例5] 我出口公司与美商凭样成交一批高级瓷器,复验期为60天,货到国外经美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但事隔一年,买方来电称:瓷器全部出现“釉裂”,只能削价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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