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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一)
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规范商品流通企业财务行为,促
进商品流通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品流通活动的独立核算的
所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各种经济性质和组织形式的商业、粮食、外贸、
供销合作社、图书发行、物资供销企业以及以从事商品流通活动为主营业务的其他
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批准
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本的复印件。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事项,应当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后3
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文件的复制件。企业终止清算后,应向主管财政
机关提供注销手续的复制件。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
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并接受主管财政机
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企业财务部门应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好各项财务收支预测、计划、
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有效利用企业的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章 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 企业设立时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法定的资本金即注册资金,包括国
家、法人个人和外商等投入的资本金。
国家资本金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形成的资本金。
法人资本金为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个人资本金为社会个人或本企业职工以其合法财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
外商资本金为国外投资者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
第七条 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吸收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
产或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
企业资本金可以一次或分期筹集。一次筹集的,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
内筹足;分期筹集的,第一次筹集的资金不得低於投资者认缴出资的15%,并且
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由於投资者在出资过程中违约,致使企业无法按期足额筹集资本金的,企业应
当依法追究投资者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以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投资的,其所占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注册资金
的20%。因情况特殊,需超过20%的,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经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注册资金的30%。
企业不得吸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第九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应当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条 企业对资本金依法享有经营权,可用於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及其他资
产占用和对外投资等。
第十一条 在经营期内,投资者对其投入企业的资本金,除依法转让外,不得
以任何方式抽走。中外合作企业按合同中约定在合作期内一方先行收回投资的,必
须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企业的债务责任。在缴纳所得税前收回投资的,须
报经主管部门财政机关审批。
第十二条 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即为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金、
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
投资者对企业的净资产按其出资比例或合同、协议规定享有所有权并分享利润
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十三条 企业的公积金包括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包括:在筹集资本金过程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认缴资本
金的差额,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及可转换为股本的溢价净收入
等;资本金汇率折算差额;企业因分立、合并、变更和投资时资产评估或者合同、
协议约定的资产价值与原帐面净值的差额;接受捐赠的现金、其他资产以及按国家
规定应计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款项。
盈余公积金包括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等。
资本公积金按照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盈余公积金按规定可用於弥补企业亏损,
也可转增资本金。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后留存企业的部分以不少於注册资金的
25%为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企业的负债包括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
(一)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1年或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
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应付长期款项等。
(二)流动负债是指在1年内或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
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短期债券、应付帐款、预收货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
应付利润、预提费用、其他应付款等。
第十五条 各项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均应按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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