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P600对进出口企业的影响.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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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对进出口企业的影响

UCP600对进出口企业的影响 一、关于UCP600的实施 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 通过日期:2006年10月25日 国际商会(ICC)巴黎秋季例会 投票情况:94:0 全票通过 二、中国银行与UCP修订 第一 国际商会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副主席,中国银行张燕玲副行长第一个举手投下了代表中国金融界、企业界神圣的三票。 唯一 中国银行代表团是2006年ICC秋季例会上 唯一的参会中国代表团。UCP600由ICC CHINA负责翻译,我国银行界唯一参与此项工作的是我行原河北分行杨士华行长,由他对中译本进行了最终审定。 最多 中国银行代表团是参加此次ICC秋季例会规模最为庞大的代表团。我行共派出12位国际结算理论研究精深、实务经验丰富的专家,参会人数在国际同业中最多。 最多与最高 本次修订中各国累计向ICC提出5000多条意见。 中国银行向ICC CHINA提供的UCP修订反馈意见最多且质量最高(我行共向ICC CHINA提供了500多条意见,得到他们高度重视,在其答复 中采纳最多。UCP600中不少条款可以看到中行反馈意见的踪影)。 三、UCP600修订背景介绍 UCP500已使用十余年,有些条款已难以满足银行、运输、保险等行业发展需要。ICC于2002年萌发修订UCP500的动议。 自UCP500生效以来,向ICC提出的专家意见中超过58%集中在UCP500七个条款上。另有17条现行条款从未引起意见或只有一两条意见。 第9条: 开证行与保兑行的责任(共26次) 第13条: 审核单据的标准(共43次) 第14条: 不符点单据与通知(共60次) 第21条: 对单据出单人或单据内容未作规定(共29次) 第23条: 海运提单(共47次) 第37条: 商业发票(共26次) 第48条: 可转让信用证(共31次) 开始时间 ICC银行委员会于2003年5月的会议上正式批准修订UCP 组织机构 修订小组:九位成员 顾问小组:来自26个国家的41位专家组成 修改参考文件 ICC历年主要意见、决定和DOCDEX仲裁结果(注:DOCDEX-ICC’s Documentary Credit Dispute Resolution Expertise Rules 国际商会解决跟单信用证争议专家意见规则) 各国法院判例(对UCP的正反面影响) 国际商会出版的其他相关规则: ISBP(ICC出版物645号) 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 URR 525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 ISP 98 国际备用证惯例 e-UCP 关于电子交单的附则 四、UCP600与UCP500比较总览 语言:简洁明晰 条款数目减少:39条 vs. 49条 结构变化:新增第二和三条,条文主要按业务环节的先后进行归纳和编排 删除条款: 第6条:(部分)可撤销 第8条:撤销 第12条:不完整或不清楚的指示 第38条:其它单据 第2、5、6、9、10、20、21、22、30、31、33、35、36、46、47或合并或以其它方式表述 新增条款: 第2条:定义 第3条:解释 第9条: 信用证及其修改的通知 第12条:指定 第15条:相符交单 第17条:正本单据及副本 五、UCP600对进出口商的影响 1、信用证开立与修改 2、交单 3、审单及拒付 4、信用证融资 5、信用证转让 1、信用证开立与修改 第1条--- UCP的适用范围 信用证中应明示:受UCP600约束 061118升级的SWIFT MT700(信用证的开立)等报文格式,新增了40E场必选项,说明信用证遵循的惯例。 可修改或排除UCP600中相关条款 对进出口商的影响 进口商 合同条款的订立,开证申请书的填写 出口商 注意审核来证遵循的UCP版本 定义——14个名词 第3条 解释——12项 第4条---信用证与合同 不应将基础合同、形式发票等文件作为信用证的一部分 对进出口商的影响 进口商 不应要求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加列基础合同、形式发票等文件 出口商 收到来证时注意审核,如不接受应联系修改 第6条---兑用方式、截止日和交单地点 必须规定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或是否可在任一银行兑用。规定在指定银行兑用的信用证同时也可以在开证行兑用。 必须规定交单的截止日,规定的承付或议付的截止日将被视为交单的截止日 UCP500:除自由议付信用证外,所有信用证必须规定到期日以及交单地点 对进出口商的影响 进口商 开证时选择兑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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