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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

行政强制法 中共恩施州委党校 穆华桂 一、行政强制的立法背景 (一)由一起城管扣留的案例引发的思考 1、崔英杰事件与悲剧下的多维立场 2、生存权优于城管扣留权之法理分析 3、城管扣留面临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二)立法背景 1、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共7个法律部门组成。 行政强制法属于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支架性法律,它的制定,有利于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 2、是解决行政强制权行使中突出问题的迫切要求。 (1)设定权不明确。 (2)行政强制措施种类繁多,名称不一,缺乏规范。 (3)实施主体混乱。 (4)程序不规范,行政强制权的随意性大。 (5)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程序繁琐,时间过长。 (6)行政强制规则缺乏确定性。 3、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 (三)立法过程 1999年3月启动起草调研和论证工作 2001年形成草案初稿 2002年形成征求意见稿 2005年12月第一次审议 2007年10月第二次审议 2009年8月第三次审议 2011年4月第四次审议 2011年6月30日表决通过 2012年1月1日生效 二、行政强制法的基本框架 第一章 总则(1--8条) 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9--15条)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16--33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查封、扣押 第三节 冻结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34--52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第三节 代履行 第五章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53--60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61--68条) 第七章 附则(69--71条) (一)基本框架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权制度 行政强制实施程序制度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制度 行政强制行为责任制度 行政强制类别: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强制措施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设定权: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权: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实施程序制度 1、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1)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由行政机关中具有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权不得委托;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相对集中行政强制措施权。 (2)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 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 2、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1)一般程序。(10个遵守) 除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在事后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补办手续外,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事先向行政机关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实施,并标明身份;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包括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现场制作笔录;现场笔录盖章;当事人不到场要求见证人到场并签名盖章。 在一般程序的基础上,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规定了更为严格的程序:当场告知或者事后立即告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期限;紧急情况下当场强制的,事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手续;不得超过法定期限,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丧失,应对立即解除。 (2)特殊程序 查封、扣押程序:如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不得重复查封;不得查封、扣押公民生活必需品;要制作查封、扣押清单;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延长期限也不得超过30日;妥善保管查封、扣押财物;30之内作出处理决定(没收、销毁、解除)。 冻结程序:如应当由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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