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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讲座
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计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四条 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三十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计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四十四条 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三十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 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 ?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七条 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三条 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八条 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四十九条 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 第九章 事业单位清算 第九章 事业单位清算 第五十一条 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五十三条 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划转撤并的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 (三)撤销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撤销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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