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传贵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中心地址北京市和平.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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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 谢 4、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 (2)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 (3)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 (4)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 (5)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5.事故调查的有关规定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 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6.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1)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2)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7.法律责任 (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7.法律责任 (2)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7.法律责任 (3)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7.法律责任 (4)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7.法律责任 (5)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五、《刑法修正案(六) 》有关安全生产条款 ????一、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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