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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法律事务处理

教学活动一:情境导入 周某与刘某均生活在农村,经人介绍认识,建立恋爱关系。后因周某要去广州打工,双方家长都希望二人尽快完婚。但因刘某只有19岁,不到法定结婚年龄,二人领结婚证成为问题。后刘某的父亲想起有个远亲在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于是便找到这个亲戚为周某和刘某办理了结婚证。 教学活动二:任务提出 任务:周某和刘某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为什么? 教学活动三:任务实施 1、任务实施:分组讨论,引出无效婚姻的重点问题 2、系统讲授,展开各知识点的层面 一、无效婚姻概念 违反法定结婚要件 不具有法律效力 两性结合 二、无效婚姻的认定及处理 (一)引起婚姻无效的事由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婚前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4、未达到法定婚龄 (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 1、重婚-----当事人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即可是无配偶一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 也可是有配偶一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 2、未达到法定婚龄-----近亲属 3、近亲结婚-----当事人近亲属 4、患有不应当结婚疾病-----患者共同生活近亲属 (三)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期限 现行《婚姻法》没有规定 需要注意: 申请时,法定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经过一定时间已达到法定婚龄; 2、一方或双方疾病已被治愈; 3、重婚已经终止。 (四)无效婚姻的确认方式 国外立法例:当然无效制 宣告无效制 我国法律:单一宣告无效制 (五)无效婚姻确认机关及程序 确认婚姻无效机关: 人民法院 宣告婚姻无效形式: 诉讼程序 不适用调解 审理无效婚姻程序: 特别程序 不享有上诉权 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可调解 可上诉 为什么采取特别审理程序? 第一,争议内容具有非讼性。 由于婚姻效力问题并非是对民事权益的归属具有争 议,而是要求法院对婚姻关系是否有效作出确认。 第二,婚姻关系的效力具有法定性。 对婚姻关系效力问题审理,应体现婚姻关系效力的法 定属性,不允许其对婚姻关系效力作出约定。 第三,消除违法后果所需要的及时性。 避免无效婚姻因诉讼程序的复杂而持续存在,采取一审终审制。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司法解释(二)第四条 无效婚姻案件中所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可调解 可提出上诉,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一,涉诉内容为当事人对民事权益的争议。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第二,争议内容具有完全私人属性。 不涉及任何公共利益,应尊重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允许当事人通过合意的形式决定争议权益的归属。 三、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一)无效婚姻的溯及力问题 何时产生“自始无效”的法律后果? 即从当事人结婚时,婚姻就没有法律效力 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当然无效主义,只要婚姻关系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情形,该婚姻就是法定的、当然无效,无需任何形式宣告或确认。 另一种观点宣告无效主义,只有经过宣告确认程序后,才产生自始无效的后果,未经宣告之前,其在形式上还是一个有效婚姻。 (二)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 1、不具有身份法上权利义务关系 2、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 第一,如果双方对财产归属有特别约定的,按照约定进行财产分割。 第二,如果双方对财产归属没有约定的,应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进行分割。 第三,如果有证据证明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当事人一方所有,不应认定为共同共有财产 3、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财产权益 (1)同居前属于个人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2)同居前一方自愿赠给对方的财物,可按照赠与关系处理。 (3)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创造的财产和经营权,一方未经他方同意擅自处分,另一方提出异议的,该处分行为无效。 (4)同居期间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同居期间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承担清偿责任,适当照顾无过错方。 (6)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重婚的,对重婚期间所得财产的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三)对子女的法律后果 1.对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享有婚姻法规定的关于父母子女的权利。双方当事人均有抚养、教育子女,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义务。 2.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享有探望权,同时应承担一定的抚养费。 可撤销婚姻 法律实务系 昝丽 教学活动一:情境导入 2003年9月,在一次朋友聚会时,23岁的文静雅与26岁的柴鹏刚相识,之后很快建立了恋爱关系。起初,两人相处甚密,并在一次外出旅游时发生了性关系。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文静雅发现柴鹏刚的脾气暴躁,且爱喝酒,并经常在醉酒后乱说乱骂。2004年6月,文静雅提出要与柴鹏刚终止恋爱关系,但遭到柴鹏刚的拒绝。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文静雅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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