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纳税人培训地税部分.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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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纳税人培训地税部分

新办纳税人培训 (地税部分) 2013年8月 免填单系统。2013年1月4日上线。纳税人只需要携带发票日常缴销、特殊缴销及代开发票的相关资料无需进行填报相关申请表,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根据纳税人提供资料或者口述,在核心征管系统进行录入,并打印出纳税人需要缴销或者代开发票的申请详细信息,制交由纳税人核对确认,纳税人确认无误后办结涉税事项。 自主办税。在自助办税区我们配备了地税的自助办税机、打印机、国税自助办税机、ARM机。 ARM机可以进行政策法规查询、个税完税证明出具外、发票发售功能,实现了纳税人自助领购发票的新突破。大厅里的LED显示屏为纳税人滚动播放税法政策、通知公告等信息。 专业化税源管理模式。取消单一的划片管户模式,实施分片与分行业、规模相结合的分类管理。以业务流程为导向,按事设岗、分岗管事,由“管户”向“管事”转变。将一般事务性工作从税源管理部门转入办税服务厅办结,实现“事务性工作前置”。 2. 纳税人权利和义务 3. 税务登记 3.1. 变更税务登记 若您已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 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您变更内容与工商登记 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 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温馨提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违规行为。如果您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请 务必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否则您会受到相应的税务行政处罚。 青地税函〔2013〕45号 关于正式启用网络发票系统的通知 一、网络发票系统适用范围 青岛地税网络发票系统适用于使用地税发票的全部纳税人,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一)自2013年4月1日起,对新办月营业额5000元以上符合税控收款机(器)推广范围的纳税人,不再强制要求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器),相关新办纳税人须使用网络发票系统开具发票; (二)原已使用网络发票的广告业、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纳税人继续使用原网络发票系统开具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纳税人继续按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要求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三)原使用税控收款机(器)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可继续保留使用税控收款机(器),也可以在使用税控收款机(器)的同时,选择并行使用网络发票系统开具发票; (四)对现有个别使用自有软件信息系统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地税部门将积极创造条件会同相关纳税人进行技术衔接,并将逐步过渡使用网络发票。 二、网络发票种类 (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网络专用平推二联); (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网络专用平推四联); (三)《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网络专用卷式一联)。 三、运行系统 纳税人开票端: 青岛地税网上办税综合业务平台; 青财税〔2013〕11号 关于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试点纳税人范围 具体包括: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和广播影视服务。 试点时间 自2013年8月1日起,我市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开具由国税部门监制的发票,停止使用地税等部门监制的发票和票据(另有规定的除外);自2013年9月份申报期(8月税款所属期)起,试点纳税人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缴纳增值税。 2013年8月1日之前,我市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仍按原营业税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缴纳营业税。 (注:1、自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纳税人对于“营改增”相关经营项目不可再领购发票。已领购的发票也不得再开具。2、对营改增纳税人未用的空白发票应全部缴销,缴销时间为2013年8月1日至8月31日。3、营改增纳税人8月份仍需要到地税局进行纳税申报。) 6.2 企业所得税 征管范围的划分: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减免税优惠:小型微利享受20%优惠税率。 依据财税〔2011〕117号,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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