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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1980年设立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 1981年专门设立了针对外国企业的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1991年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实现了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三个统一”(统一税率,统一税收优惠,统一税收管辖原则) 1984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 先后发布了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1994年的税制改革将三个内资企业所得税统一为一个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统一税种、统一税率、统一列支标准、统一征管方式)实现了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7年3月16日通过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007年11月28日通过 2008年1月1日起同步实施 改革原则: “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 “四个统一”: 统一内外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 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 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 统一税收优惠政策 “五个有利于”: 有利于各类企业公平竞争 有利于促进经济协调发展 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有利于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 有利于社会事业进一步发展。 新《企业所得税法》 的重大变化 纳税义务人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以在我国境内,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纳税人。 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 按纳税义务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企业的实际有效的决策、控制和管理中心。包括董事会行使决策监督权力的场所、财务会计核算场所、决策管理部门的办公场所以及召开股东大会的场所)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例如,在我国注册成立的沃尔玛(中国)公司,通用汽车(中国)公司,就是我国的居民企业;在英国、百慕大群岛等国家和地区注册的公司,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也是我国的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全面纳税义务) 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例如,在我国设立的代表处及其他分支机构等外国企业。 非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有限纳税义务) 税率的调整 1、企业所得税的基准税率为25% 2、两档优惠税率分别为15%和20%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优惠税率 适用20%优惠税率的企业有两种:一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二是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全世界159个国家(地区) 平均税率为28.6% 我国周边18个国家(地区) 平均税率为26.7% 统一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 1、工资薪金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取消了对内资企业按计税工资进行税前扣除的歧视性规定 2、职工福利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据实扣除) 3、工会经费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据实扣除) 4、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 (据实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五险一金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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