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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反避税立法

新企业所得税法中       反避税立法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反避税处 王晓悦 主要内容 一、反避税立法原则 二、反避税条款的主要内容 三、从反避税工作内在要求看新税法的执行 一、反避税立法原则 (一)结合我国转让定价实践 (二)借鉴国际反避税立法经验 (一)结合我国转让定价实践 立法实践 管理实践 我国转让定价立法实践   构建了我国转让定价税制框架 反避税立法存在的差距    我国转让定价立法实践 现行转让定价税制框架: (一)法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 税收征管法(第36条) 我国转让定价立法实践 现行转让定价税制框架: (二)法规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第52-58条) 税收征管法实施实则(第51-56条)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10条) 我国转让定价立法实践 现行转让定价税制框架: (三)规章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  (国税发[1998]59号和国税发[2004]143号)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  (国税发[2004]118号) 我国转让定价立法实践   反避税立法存在的差距   -涵盖范围较窄   -法律级次较低   -威慑作用较差 我国转让定价管理实践 1、我国实践发展  1986年,第一例转让定价案  我国经济对外开放程度逐步提高、企业避税问题逐渐显现、认识逐步提高、法规逐步完善,反避税工作经历了尝试和探索的过程  近几年,加大反避税工作力度: 建立全国案件监控管理系统  (立案和结案环节报批) 规范调查分析 加大调整补税力度 拓宽信息来源 注重专业人员的培养 我国转让定价管理实践  2006年全国转让定价调查情况: 立案:257 结案:177 补亏:9.46亿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8.76亿 补税:6.79亿 平均个案补税:384万元 个案补税超千元案件:13个,补税4.97亿,  占全年补税额的73% 我国转让定价管理实践    2006年全国预约定价谈签及相互磋商情况: 单边:签署3个;审核7个 双边:签署1个;审核3个 对应调整:谈3个,对应调整2个 我国转让定价管理实践  2、我国企业避税仍较普遍 一方面,我国经济对外开放程度日益提高 外商直接投资增长较快 涉外企业户数逐年增多 我国对外投资初具规模 另一方面,外资企业亏损仍较普遍,我国企业与避税 港间的联系更加密切 我国转让定价管理实践 3、各国间反避税竞争激烈,我国反避税管理存在差距 维护本国税收主权的重要手段 跨国公司“欺软怕硬”,将利润更多地转移到反避税较宽松的国家 我国反避税工作的威慑作用较弱 (二)借鉴国际反避税立法经验 引进了目前国际上防范避税的主要措施:   (这些措施主要针对跨国关联交易) 成本分摊协议 同期资料 关联方和可比企业的协力义务 防范受控外国公司(CFC)延迟纳税 防范资本弱化 一般反避税条款 调增税款加收息 二、反避税条款的主要内容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内容: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税法第41-48条;条例第109-123条)      --反避税的全面立法 (一)转让定价 (二)关联申报、提供资料及核定征税 (三)受控外国公司(CFC) (四)资本弱化 (五)一般反避税 (六)加收利息 (一)转让定价 1、转让定价一般原则 2、成本分摊协议 3、预约定价 (一)转让定价 1、转让定价一般原则 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独立交易原则 合理方法 (一)转让定价 关联方及关联关系:  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一)转让定价 独立交易原则:   --转让定价核心原则  第一百一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价格相近   交易条件类似:     交易的经济特征具有充分可比性     无实质性差异并可做调整 (一)转让定价 合理方法(条例第111条)   --以可比性为核心(注重价格或利润指标的对比)   传统交易法: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再销售价格法   -成本加成法   利润法:   -交易净利润法   -利润分割法   其他方法 (一)转让定价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 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有形财产的购销:产品的可比性、交易的可比性 1、购销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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