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的完善.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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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的完善

浅谈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的完善   作为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立法权的重要形式之一,单行条例在保障少数民族权利、促进民族团结、维护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立法也不断完氰“从现实来看,自治州一级制定单行条例的步伐大大快于自治区一级,截至2008年上半年,30个自治州中28个自治州制定单行条例232件,最多的自治州已经颁布27件,最少的是1件,有2个自治州是2件,至今尚未制定单行条例的只有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和新疆的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尽管单行条例不管是在理论方面还是在实践中都有了较快的成长,但在理论和实践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解决。本文就单行条例在立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进行粗浅的探讨。   一、单行条例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解说。有关单行条例的概念,学术界具有不同的争论。   有的学者认为:单行条例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立法法》以及国家刑事、民事等法律的特别授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的用以调整民族自治地方内某一方面社会关系的自治法规。有的学者认为:“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立法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制定的、报法定机关批准的、部分调整才地方内的民族关系的单项法规。还有的学者以为: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不常委会,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立法法》等法律的规定,依照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而制定的,调整本民族地方某一方正内部事务和民族关系的单项自治法规。从上正几位学者有关单行条例概念的争论,我们可以看争论的焦点在于制定的主体和条例的调整范围。又于制定主体,关键在于是否承认人民代表大会常携委员会具有单行条例的立法权,如果只把人民代活大会作为立法主体,而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且会期短、立法项目多,如果将其常设机构声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作为立法的主体,会更力符合实际需要。同时我国赋予民族自治地方单行穿例立法权的目的是为了落实自治权,是为了把《鉴法》、《立法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规定白有关民族自治地方的各项事务贯彻实施的有效丈式,所以单行条例调整的领域广泛。由此我们认为可以把单行条例定义为: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活大会,根据《宪法》、《立法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依照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经济、文化、社鉴生活特点而制定的,用以调整本地方内某一方面巨族关系的单项自治法规。通过对单行条例概念的梦定,我们进而总结出单行条例的特点。   2.单行条例的特点。   (1)单行条例是对民族自治地方内部事务的详细规定,具有具体性、针对性。依据前面对单行条例概念的界定可知,单行条例就是用以调整本地方内某一方面民族关系的单项自治法规,这是由单行条例的本质所规定的。如果制定出来的每个单行条例都面面俱到,就不是单行条例,也许可能就是自治条例,因为这正好符合自治条例的综合性的特点。它仅仅调节某一方面的特殊社会关系。如《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岩溶资源保护条例》的制定就是为了加强对岩溶资源的保护、合理开发和利用而制定的单行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要针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对于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某一个特定事项,特别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或有明确规定,但这些规定不适合当地民族特点的内容。   (2)单行条例的制定是依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特点,具有民族性、地方性。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立法权的重要形式,它可以灵活高效地调整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事务。试想如果制定出来的自治条例不具有显著的民族特性,那么民族自治地方行使的自治权就成为一句空话、制定自治条例也就失去了它本来的意义。如此一来单行条例就和一般国家地方政权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就没有区别了。如《三都水族自治县村寨消防条例》的第1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减少农村村寨火灾危害,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村寨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寨消防工作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又如《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办法》规定:“宾馆、饭店、招待所、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清真灶采购、烹饪等主要岗位应当是少数民族公民,其灶具、器皿等必须专用。”这些条例的内容体现了单行条例立法上的民族性。而单行条例的地方性具有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从单行条例的制定主体方面来看具有地方性,也就是只有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才有制定单行条例的权力;其二是从单行条例的使用空间方面来看,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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