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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缴内容培训

征缴内容培训 一、关于申报缴费问题 (一)时限要求 ①26日-8日为人员变动、申报时间 ②26日-3日为办理退休审批时间 (26-28日海港、29-3日空港) ③15日为资金到账时间,凡15日前资金未到帐的,从16日起按日缴纳2‰滞纳金。 一、关于申报缴费问题 ④25日为社保结账日 ⑤遇春节、十一等长假期会根据情况适当延长申报时间,遇小长假时间不变。但退休审批时间、结账时间遇公休日或节假日提前。 一、关于申报缴费问题 (二)社会保险费结算方式: ①扣款结算 (中行、工行、光大、农行、天津银行) ②临柜缴费 (中行、工行、光大) ③POS刷卡(仅限个人缴费) 资金全部直接进入市中心专用账户 一、关于申报缴费问题 (三)“临柜缴费”应注意的问题: ①采取“临柜缴费”方式的单位,要及时到受理银行缴费。按照规定,每月20号为银行收费的截止日期。 ②受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光大银行。 ③支票交到指定银行后,及时领取收据。 二、关于人员增减变动手续 1、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通知书和转移单停用 2、人员登记变动名册的填报 增加原因: ①新参保 ②统筹范围转入 二、关于人员增减变动手续 人员身份: ①参加五险的农民工填写“农业户口” ②参加工伤保险的多重劳动关系人员填写“多重劳动关系” 其他人员不填写 二、关于人员增减变动手续 工资与基数: ①首次参加工作、失业再就业、复员专业等人员按起薪月工资填写。 ② 基数按缴费上下限的有关规定填写。 人员减少原因: ①退休②中断缴费③统筹范围转出 ④死亡⑤回原籍⑥出国定居 工资和基数:按年初申报基数填写 三、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 三、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 2、在个人窗口缴费的人员,自参保缴费之月起缴费,不得向前补缴。且必须具有天津市非农业长住户口(不包括蓝印户口) 3、企业整体未参保,或个别职工未参保,自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但补缴时间不得超过企业的成立时间。 4、间断缴费人员,可以进行补缴。即1993年以后参加了养老保险的人员,又因各种原因出现间断的,可以自中断之月起进行补缴。 三、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 5、2007年12月31日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补缴当年及2008年度以前养老保险费的,核定加收补缴利息,2009年补缴2008年养老保险费的,暂核定加收补缴利息;2009年以后,跨年度补缴2008年及以后年度养老保险费的,核定加收补缴费保值费用。 自2009年5月开始实施。 三、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 (二)补缴费手续 是否应由企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判断标准 ①企业成立时间(不得超过企业成立时间) ②补缴期间是否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 补缴当年保险费的,企业可以直接申报。 三、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 跨年度补缴保险费的,由企业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证明。 ①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可以从《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补缴社会保险费。 ②超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期限补签《劳动合同》的,企业还须提供与《劳动合同》相对应的工资发放原始凭证(连续三个月)。 三、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 ③经劳动仲裁或法院裁决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提供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并按法律文书确认的时间、基数进行补缴。 企业补缴社会保险费应按规定全险种补缴。 三、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 职工需要向前补缴来本单位之前养老保险的,由单位经办人员携职工本人到个人窗口缴费,企业应当协助办理相关手续。(职工档案应当在保税区或经过批准存放在本单位) ①当月停缴②职工到个人窗口补缴 ③次月企业恢复缴费并补缴上月保险 四、关于后延缴费问题 对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缴费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参保人员,可继续缴费至满十五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1、继续与企业履行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职工,可由企业为其办理后延缴费手续,并应当继续按照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的方式缴纳养老保险费; 2、对于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职工,可由企业协助其到个人缴费窗口办理后延缴费手续,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 四、关于后延缴费问题 对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已满十五年的企业职工,企业继续与其履行或续订劳动合同的,可以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合同解除、终止,然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五、多重劳动关系职工参加工伤保险问题 范围:已与原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已参加工伤保险,同时又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订立劳动协议的在职职工(主要指国有企业内退人员、下岗人员),新单位可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退休返聘人员不得参加工伤保险。 五、多重劳动关系职工参加工伤保险问题 新单位应提供劳动协议或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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