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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须知 温馨提示: 1、首次在我院就医的患者必须先在办卡处办理我院的“就医卡”同时和自己的“社会保障卡”进行关联,就诊时出示我院的“就医卡”;交费时必须出示“社会保障卡”进行结算,否则当次费用只能自负。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2、北医三院为三级甲等A类医院,北京职工参保人员不用选北医三院可以直接就诊(城镇老年人、城镇无业人员、新农合患者除外,必须经过定点医院转诊方可来北医三院就诊)。 医保患者门诊须知 一、门诊看病; 医生给患者看病时,读取患者在北医三院办理的“就医卡”(门诊楼各层窗口均可办理)读卡开药。 医生给患者看病时不读取“社会保障卡”。 二、根据医保政策要求,医保患者门诊开药规定; 开药种类:每次每张处方西药不超过5种、中药不超过3种。 开药量: 急诊病不超过三日药量、慢性病不超过七日量、行动不便者可开两周 量; 对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以下十种疾病,可放宽到不超过 一个月量(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肝炎、肝硬化、结核病、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肥大) (3)以上十种疾病的伴随症或并发症需要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开药量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例如:冠心病患者伴有高脂血症、糖尿病患者继发周围血管病变、周围神经病变、眼病、肾病;高血压患者继发肾病等。 (4)参保人员服药期内 重复开药、超量开药,医保中心均不予报销。 (5)参保人员使用医保目录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及超标准服务设施等,需患者同意签字方可使用,费用由个人自费。 (6)参保人员需要外购药品时,持医生开出的处方到门诊楼一层盖章处审核盖章,然后到医保定点药店购药,方可报销。 注:重复开药,指当参保人员在所取药品还有剩余超过5天以上的药量时,在同一家医院又开具同一种药品,则视为重复开药。 3. 开药人员 (1) 强调实名制就医,“见人见病”医师才会给您开药。 (2) 当参保人员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类药品,但因患有精神病或行动不便、长期卧床等原因,不能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委托家属代开药。代开药者须持患者身份证、社保卡,以及确诊医院的门诊病历或出院诊断证明。 4. 代开药如何办理 对参保人员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用同类药品,但因患有精神疾病或行动不便、长期卧床等原因,不能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由参保人员家属持患者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和社保卡)、确诊医院的门诊病历(或出院诊断证明),到定点医疗机构代开药品。 对于上述参保人员,每次开药量不能超过1个月,连续开药量不能超过3个月,3个月后,参保人员应亲自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复诊,以便医生根据病情调整治疗方案。 三、医疗保险审核拒付原则和处理办法 1、拒付处理原则 拒付全部费用: 将违规费用全部拒付,含乙类项目的个人先行负担部分。包括:靠收费;加收费有误;分解收费;申报项目与实际应用项目不符(实际应用项目不在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申报数量有误等情况。 (2)拒付医保内费用: 将违规费用中的医疗保险范围内金额拒付。包括:超医保药品目录限制;开药超量;超医保支付范围的材料、人工器官、检查、治疗;不合理用药;不合理使用材料、检查、治疗;申报项目与实际应用项目不符(二者均在医保支付范围内)等情况。 (3)拒付数量的计算方法: 对于超量开药的情况,在拒付时需考虑药品最小包装的问题,即计算出符合开药量规定的最小包装数量,拒付超出最小包装量的药品金额。 2、对有关问题的进一步明确 (1)提前开药的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参保人员提前开药的问题,即在上次开出的药没有用完的情况下,再次到医院开具同一个药品,导致累计药量过多的情况。由于目前医疗保险开药量规定“急三慢七,行动不便两周量,十种慢性病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都是指单次就医而言,对上述提前开药的情况如何处理,在政策中并未明确。 (2)在目前的实际审核工作中,为了保证参保人员用药的连续性,同时防止个别人员利用政策漏洞多次开药、囤药、倒药等不良行为的出现,对于提前开药的问题暂按以下办法处理: 对于参保人员在开出的药品还有5天以上的药量时,再次到同一家医院开具同一个药品的,视为异常情况。在审核时对累计超量部分的医保内费用进行拒付。 备注:此第三段内容文字摘录政策原文。 四、医保结算周期: 门诊治疗时,一个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门诊转诊转院治疗程序 1. 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治疗时,须由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填写“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两联。 2.到门诊楼一层大厅西侧盖章处审核盖章。 3.转诊条件: 医疗保险患者,转往的医院必须是医疗保险定点的综合、专科或中医医 院。临终病人可转一级医院。 公费医疗患者,仅限于政府直属卫生系统二、三级综合医院及专科医院。 临终病人可转一级医院。公费医疗患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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