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docVIP

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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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doc

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 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部分、示范区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示范区的范围 目前,示范区现总面积为232平方公里,包括海淀园(133.06平方公里)、丰台园(8.18平方公里)、昌平园(11.48平方公里)、电子城科技园(16.8平方公里)、亦庄科技园(27.78平方公里)、德胜园(5.64平方公里)、雍和园(3平方公里)、石景山园(3.45平方公里)、通州园(14.5平方公里)、大兴生物医药基地(9.63平方公里)等十个园区。 二、享受示范区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类型 (一)示范区内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创新创业企业),即注册在示范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示范区税收优惠政策。 (二)经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一是按照2008年科技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制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经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二是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11]90号,以下简称《示范区高新认定试点通知》)的规定,经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小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 三、示范区税收优惠的主要内容 (一)创新创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示范区内的创新创业企业(包括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创新创业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1、享受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范围 创新创业企业在示范区内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当前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①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②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③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④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⑤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⑥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以及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⑦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⑧研发成果的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用。 2、加计扣除的方法 创新创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以下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三)创新创业企业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税前扣除比例由2.5%提高到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2号) 示范区内创新创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四、示范区税收优惠的执行时间 示范区税收优惠的执行时间为2010年01月0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第二部分、享受示范区税收优惠的操作流程及管理要求 《市财政局 市国家税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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