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科技成果管理办法
湖北东神楚天化工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Q/CTQSC—008—2010
版次/更改标记:B/1
———————————————————————————————————————
科 技 成 果 管 理 办 法
2010—02—28发布 2011—03—01实施
—————————————————————————
湖北东神楚天化工有限公司 发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科技成果是的宝贵财富,是科技工作者的知识结晶。为加强我科技成果的管理,加快科技成果的交流和推广应用,促进我科技工作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技成果必须具有一定的新颖性、先进性、实用性和学术意义,要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前进和提高。第三条 科技成果包括:1、理论研究成果。是指基础理论及应用理论研究成果,主要为研究论文、研究报告及专著;2、应用技术研究成果,是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计等研究成果;3、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软科学研究成果。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员工的职务技术成果,其科技成果所有权归所有。第二章 鉴定和评审第五条 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第六条 科技成果鉴定包括以下自然科学领域范围:1、各类科技成果的鉴定、评估评价;2、科技开发方案的评估评价;3、科技团体的科研实力或完成某项特定重大科技任务的能力或风险的咨询或评估评价;第七条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第八条 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是:1、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2、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3、应用技术的应用价值及维护的条件和前景;4、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5、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第九条 申请鉴定必须具备的条件: 1、达到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指标要求; 2、完成正式样机、样品等实物研制,性能稳定可靠; 3、经有关使用单位实际使用、考核,证明可行; 4、技术文件齐全,包括研制报告,技术报告,测试报告,查新报告、有关图纸和用户报告; 5、科技成果的权属不存在争议。第十条 科技成果鉴定可以选择以下形式:1、检测鉴定:指由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有关技术指标进行检验、测试和评价,并作出结论;2、通信鉴定:指由同行专家对科技成果的有关资料,以书面形式进行审查、评价,并由组织鉴定单位汇总后作出结论;3、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需要进行现场观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第十一条 采用检测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指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检验、测试,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必要时,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可以会同检测机构聘请同行专家三至五人,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第十二条 采用会议鉴定要讲究实效,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邀请同行专家七至十五人组成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委员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或者到会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邀请的单位和代表要保证技术上的权威性。第十三条 采用通信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五至七人组成函审组,提出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组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的意见形成。第十四条 申请鉴定的项目,要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经部初审后送学校审查、报、科技厅。鉴定事务工作由部组织实施,予以配合。第十五条 凡符合我国专利法授予专利条件的科技成果,应在科技成果鉴定前作出可行性分析和决策,及时办理专利申请,取得法律保护。对于鉴定委员会不同意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申请可重新组织材料以便再次申请鉴定。第十六条 理论成果是指自然科学中的理论性研究结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其评价按照国际惯例,通过国内外同领域的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公开发表,引起国内外同行专家的关注、评论和引用来获得认可。第三章 登记和上报第十七条 凡通过了有效的技术评价(包括鉴定、验收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专门的机构进行审定的科技成果等),不存在成果权属、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科技成果,均可进行登记。经过鉴定的科技成果必须办理成果登记手续,经过、及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登记后,才能申请申报各种奖励。第十八条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