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衡公正与效率完善陪审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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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衡公正与效率完善陪审制度

权衡公正与效率 完善陪审制度 周胜照 「摘要」公正和效率是辨证统一的。公正是效率的前提,效率是公正的保障;高效率必定有损公正,一味地追求公正,必定带来迟到的正义。本文在分析了我国大陆司法“公正不足、效率泡沫”现状的基础上,结合英美法系陪审团制的“公正的可信赖性、低效率性和裁定的不确定性”, 认为我国大陆应当吸取陪审团制度所蕴含民主、权力制约、公民权力保障之永恒的正义理念,在公正与效率的权衡下,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建立人民陪审团和专家陪审员二元陪审制度,加快我国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进程。 「关键词」司法公正 司法效率 人民陪审团 专家陪审员 面对众多的冤假错案,有识之士振臂疾呼建立陪审团制度,实现司法民主和公正,加快法治进程。然而,有的学者持相反的观点,陪审团制度是普通法的产物,具有深厚的民主法律基础,我国的法律土壤不适应移植。再说在其他国家,陪审团制度也存在不公正,且其效率低下,如辛普森案就是铁证,这与我国案件积压严重,经济基础较差的国情个格格不如,其引进如同雪上加霜,在陪审团制度具退化之时,移植它实属非明智之举。 面对二种观点,我实在不敢苟同,因为二者的认识论和方法论似乎太绝对鲁莽。我认为认识事物要看本质,就陪审团制度来说,虽有缺陷,但它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产物,是司法民主的需要,是对抗司法政治的最好方式,它蕴涵民主、权力制约、公民权利的保障之永恒的正义理念,具有司法公正和文明司法的特征,同时也有抗拒司法腐败和普及司法教育的功能,这些不正是我国走法治之路所需的精神和物质食粮吗?这是第一步,正确认识事物。第二步就是在是非明朗的前提下,如何实践,即在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基础上如何完善。人类文明发展的共同轨迹是在不分古今中外,不断地吸收和否定中推进的,我国陪审制度的完善,同样也应继承陪审团制度中人类共同智慧的结晶,充分发挥其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合理“扬弃”, 不断地完善。所以笔者从公正与效率的关系来正确认识当代两大法系陪审制度的优劣,并结合我国目前司法的现状,提出完善陪审制度的构建设想,以期对司法公正与民主理论和实践有所裨益, 一、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 公正与效率是人们生活中一个古老而又基本的问题,因多元价值的分歧和冲突,自从有了社会,人类的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就无时无刻地不存在着公正与效率的有待回答和选择问题的争议,但通常认为,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既不可能没有公平和正义,也不可能没有效率,一部人类史,实质上就是人类追求公正和效率的历史。〔1〕 (一)司法公正的内涵 司法公正源于法律公正,法律公正的前提是社会公正。司法公平主要指的是司法机关(通常指法院)适用法律、解决纷争的公正。从抽象意义上讲,司法公正是“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它包括与司法权运作有关的各种因素,从主体到客体,从内容到形式,从实体到程序,从静态到动态,均达到合理有序的状态。〔2〕体现了司法者在现实社会价值体系中的选择了平衡,使原本无序或失衡的状态得以调整或恢复。司法公正一般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实体公正是司法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属,它是诉讼参与人追求的直接结果和最终目的,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通过配置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来实现的,大致包括:法律平等地对待同样的行为;类似的案件能得到类似的处理;所有的案件在适用法律上平等;法官享有适当的自由裁量权;对恶法的回避与拒绝;判决的内容应建立在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的前提下。程序公正是通过正确执行法律设计的获得正当性结果步骤和方式来实现的,一般包括三种含义:一是解决争执者应保持中立,任何人不得作自己的法官,法官或陪审团应有公正之心;二是审理过程,双方均应提供信息;三是各方应知道他方提供信息,并有机会发表自己的意见。 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统一于司法公正,二者相辅相成。离开了实体的公正,就没有实际意义,反之亦然,离开了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没有保障,在某种程度上,程序公正对实体公正来说具有工具职能,但特殊情况下,二者也产生对立,追求程序工具职能会影响甚至牺牲实体的独立价值,反之亦然。而对这种选择,因实体公正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内具有相当的稳定性,仅凭司法权不易变更,所以人们从“看得见的正义”的程序公正所具有的保障和弥补功能出发,常优先选择程序公正。 (二)司法效率的内涵 司法效率是人们对司法活动所产生的效益追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尽可能少的司法资源耗费尽快换取尽可能多的司法收益。随着理论研究深入和实践的推动,司法效益价值的内涵也不断丰富和发展,对司法效率的讨论范围不仅限于对司法活动取得预定效果速度,而是进一步从司法活动的投入和产出速度加以考虑,即成本和效益的关系,如:“应当以司法效益的概念来表达包括着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在内的司法效率”,〔3〕随后又发展为对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和整合,认为司法效率的价值目标表现方式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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