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操作实务.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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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操作实务

* 某日,一单位对一套硬件防火墙系统进行询价,品牌定为“超众”(化名),采购预算为8万元,询价如期进行,在询价截止时间前共有5家供应商前来参加,主持人宣布询价活动开始,采购人代表重申了项目配置、质量要求、服务、付款方式等有关要求,有供应商提出此次采购的防火墙已被控货,价格下不来,正常成本仅为5万元左右,但是他们打听的价格却在10万元以上,供应商进入报价阶段,突然室内固定电话玲声大作,对方称“我是A公司,想参加贵单位的这次询价”,采购方感到很奇怪,并未向A公司发出询价邀请,为何不请自到。“不速之客”A为何消息灵通,是受人指使,还是另有所图?采购方感到可能有“问题”,决定暂停询价,待后再通知。 案例7:询价采购过程中出现“不速之客” * 询价刚刚停止,自称是“超众”厂家的供应商B已找上门来,请求采购其产品,价格好“商量”,原来B在后台操控着此次询价活动,指使A来“陪标”,凑足数量,防止不达三家,可见B对政府采购还挺有“研究”。想不到向A发出询价邀请的竟是B,荒唐之极。采购人称“超众”防火墙的价格居高不下,我们准备采取多品牌询价方式,“超众”可以参与。 以上案例在询价采购中并不鲜见,定牌采购、信息封锁、邀请对象过少是“不速之客”出现的真正原因,也是询价采购中的症结所在。 * 面对询价采购中的“不速之客”决不能贸然行事,断然拒绝、随意准入均不可取,询价小组可决定暂时停止询价,深入反思询价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做得很到位,并认真地展开调查,掌握真实情况,慎重处理。如果“不速之客”纯粹为“陪标”而来,询价采购方必须中止询价,报监管部门处理。如果在排除“陪标”可能后,若询价截止时间未到,可根据具体情况让其参加;若询价截止时间已到,则不得参加。 * “连最基本的政府采购程序都搞错了,还说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我看这个工作他们根本做不了。”不久前,×县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完一次电视机的询价采购后,供应商给出了这样一个评价。   据悉,受某县电视台的委托,某县政府采购中心就其所需等离子电视机进行询价采购。8月7日,采购中心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了询价采购公告。根据采购公告,供应商购买询价采购文件的时间为8月7~13日;递交报价文件的截止时间是8月16日上午9时30分以前;供应商应对采购内容中所有设备进行报价,且须在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日期前将报价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案例8:“三要点”影响资格审查 * 在询价采购公告发布后,有5家公司到某县政府采购中心领取了询价采购文件。8月16日上午9时30分前,领取了询价文件的这5家公司都按时递交了报价文件。随后,采购中心也如期组织了询价采购活动。具体的询价活动是这样的:经现场公开报价后,由随机抽取的两名专家和一位采购人代表组成的询价小组审核了报价文件,然后便确定了T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为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 评审结果公布后,C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8月19日对采购的评判标准和评判的公正性向某县政府采购中心提出了质疑,但采购中心却没能给C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满意的答复。8月26日,C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当地采购局提起了投诉。 * 收到投诉后,财政局调查审理认为,此次询价采购活动采用先公开报价,后进行资格审查的程序,与《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先审查资格,再由符合资格的供应商报价的程序不符。于是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四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做出了“询价采购评审结果无效”、“撤销本项目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采购合同”的处理决定,并责令采购中心在接到处理决定的七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上述询价采购活动中,财政局是从程序上来否定了采购中心组织的这次采购。事实上,采购中心在询价小组的组成上也是有问题的。因此,上述案例存在三个问题:一、对供应商资格条件审查的审查程序不合法。二、询价小组的组成不合法。三、当地财政局的投诉处理水平待提高。 * 一、不应先报价再审查资格    在上面的电视机采购中,采购中心的操作是先让供应商进行报价,然后再由“随机抽取的两名专家和一位采购人代表组成的询价小组”审核报价文件并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法律专家指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询价采购应先成立询价小组,然后由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然后由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根据该法条的规定,符合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都不一定能进入报价环节,但案例中的询价采购却让供应商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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