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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市场竞争背景下药品行业的监管与法律规制.doc
论市场竞争背景下药品行业的监管与法律规制
摘 要:药品行业与公众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近几年,药品行业接连出现的问题暴露出了相关监管部门职能的缺失。基于该行业的特殊性与重要性,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必须对该行业进行必要的监管,并以法律加以规制。这不仅有利于推动本行业的良性发展与进步,也有利于保障广大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本文以“非法疫苗案”为切入点,探讨对药品市场进行监管的必要性,进而从经济法主体角度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药品行业;法律规制;监管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8-0112-02
2016年3月于山东发生的“5.7亿非法疫苗案”引起了公众对于药品安全的广泛关注,其影响范围之广、涉案金额之大给药品监管相关部门再次敲响了警钟。追本溯源,本案的发生不仅是因为医药市场的法律机制建设不完善,更多的要归因于相关部门对医药市场的监管出现问题。医药市场的混乱不仅影响本行业自身的发展,也对公众的健康安全产生了严重的威胁,损害了社会整体利益。因此,我们要借助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来对医药市场的无序状态进行必要的监管与规制。
一、医药市场监管的必要性及意义
所谓市场监管,是指市场监管主体对市场主体及其市场行为进行限制、约束等直接干预活动的总和。??q??对医药市场的监管,要求相关医药监管部门对医药企业生产、销售药品的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约束。医药市场作为一种特殊市场,首先其自身存在着一般市场所具备的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特点;其次,医药市场存在的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等弊端导致“市场失灵”现象屡屡出现。正是基于医药市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致使医药经销商拥有了相对于消费者较多的信息,并以此来为自身谋取利益。从“非法疫苗案”中我们看到,对于一类疫苗从“采购”到“运输”国家实行了严格的监督管理,以保障每位公民都能接种安全可靠的疫苗。然而,对于需要公民自费并自愿接种的二类疫苗,从生产到流通环节都有加价空间,使部分经销商看到了谋利的机会,便开始利用医药市场的信息不对称进行市场欺诈以此来谋取暴利。信息不对称使消费者更易受到市场信息的蒙蔽而做出不利于自身的选择,从而损害了自身的利益。当市场的弊端和缺陷无法通过自身加以消除时,便需要政府的适当干预来予以弥补。通过国家对药品市场的必要监管,来剔除诱发市场秩序混乱的因素,从而保障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可见,对药品市场进行监管是实现经济法所倡导的实质正义与社会本位的必然要求。经济法的实质正义理念要求法律应当倾斜地保护社会中的经济弱者。相对于非法疫苗经销商来说,非法疫苗的受害者由于其对药品的质量等信息无法进行辨识而作为社会经济弱者,应当受到法律的倾斜保护,立法者应当制定相关法律对医药市场及经营者的行为进行必要的规制。“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是以社会整体为中心和起点,要求在个人和社会之间重新分配权力义务,是对个人主义的颠覆,将法律的重心向社会公共利益靠拢”。社会本位理念要求任何市场主体都不得只顾追逐自身利益而忽视或者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否则要承担社会责任。因此,医药市场经销者进行必要的自我监管,医药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医药监管部门要强化监管执法。
二、药品行业市场监管现状及原因
从经济法主体角度来看,医药行业包括市场监管主体、市场主体以及社会协调主体这三部分。从市场监管主体来看,监管主体在药品行业市场中代表国家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对市场主体及市场行为有监管权。而从非法疫苗案来看,相关政府部门在药品市场监管上存在着很大漏洞,因为此案跨时长,疫苗交易量巨大,显然市场监管主体履行市场监管职责不到位。“政府失灵”显然与市场秩序陷入混乱关系很大。而“政府失灵”一是源自于监管能力低下,二是源自于监管动能不足。对于政府监管能力低下问题,需要从能力及素质方面加以解决;对于监管动能不足,则应从体制内部寻找原因。根据监管理论中的“俘获理论”,“行业监管机构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很可能会偏离机构设立的原来目的而转变为被监管行业的利益代言人”。??r??这种情况的出现对市场的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当市场监管主体与市场主体达成一致谋求共同的利益时,则会致使整个行业市场趋于混乱。监管主体利用手中的权力“寻租”是当前影响市场监管的重要因素。从“非法疫苗案”看,由于市场自身存在的外部性、滞后性等缺陷,使市场调节这只“无形之手”的作用大打折扣。加之药品市场本身所存在的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等特点,使非法疫苗案中的“苗贩子”看到了疫苗流通环节中存在着巨大的利益空间,才不加节制地进行非法贩卖行为。此外,我们可以从经济法第三类主体社会协调主体的角度来审视药品行业市场监管现状。行业协会作为社会协调主体的代表在对该行业监管的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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