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做账技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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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做账技巧

新政策下打破常规的会计做账高招(一) 本人通过多年会计实务,经济法的相关条款的研究,企业财务人员完全可以做到彻底的利益维护,在老板眼中也是直接创利的,不再是可有可无甚至是内耗的单位,具体的做法,本人带着思考与探索的理念,和各位分享. 一、应付账款的巧用 【案例】昆山某运动品牌企业在济南区域设立代理商,在济南中百百货设立专柜,该专柜与商场的合同上的名字为该公司名称。商场每月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便月末结款,2008年1 月,中百专柜的营业额为11700元(含税),该月商场应收的费用为1700,因此,至2月份,商场汇入该公司账户的金额为10000元,即扣除了商场费用的余额。 思考:商场的这种操作是否合法?是否能有偷漏税行为? 分析:商场少纳了营业税及附加=1700×5%×110%=93.5, 少交了所得税(1700-93.5)×25%=401.625;相反,供货商少抵扣了所得税425元。 在此例中昆山某运动品牌企业虚挂应收账款1700元,中百百货虚挂应付账款1700元。虚挂的1700元是否要交所得税? 【案例】昆山某大企业每次购货时都要求客户开具全额的发票,但每次只支付票面金额的98%,日久天长,账面上的应付账款达几千万,如何处理? 思考1:请您谈谈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如何进行涉税处理? 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重点检查是否有超过两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 思考2:您如何界定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原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3号规定内资企业应付账款超过三年及国税发[1999]195号对外资企业规定应付账款超过两年已不再执行。现行所得税法并未对应付账款转为营业外收入的时间做出明确规定,但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事诉讼中,对货款纠纷有时效限制,一般是两年,即到约定付款时间后超过两年,起诉将丧失胜诉权,这对商户是极其不利的。此时最好的做法是找对方谈判,要求对方重新写欠条并对拖欠货款事宜进行重新确认。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在两年内应付账款未发生新的业务往来,由于债权人已丧失了民事胜诉权,企业应将应付账款转为应税收入! 思考3:如果您的企业有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如何处理? 1.应做好“确实无法支付应付账款”的清理工作,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①职工工资、津贴;②个人劳务报酬;③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④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⑤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⑥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⑦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前款结算起点定为一千元。因此,企业可以动用库存现金小额支付应付账款,让应付账款明细账发生变动! 2.确实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且未达成协议的,可要求债权人每年底发来一个“还款计划”.企业可依此据做为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的证据。 3.实际执行中,企业应对超期的应付未付款项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供能够偿付的相关证据(如证明债权人没有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证据,理论上,对方没有注销税务登记或沦为非正常户,就会有理由不认定为收入),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可以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对已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未付款项在以后年度实际支付时,在支付年度据实扣除。 结论:挂应付账款可以暂时达到延迟纳税的目的。 【案例】债务重组中的应付账款 A公司为B公司的关联公司,连续三年经营亏损,于2010年引进另一股东,引进前对A公司进行了资产评估、改制、债务重组等一系列工作,B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债务重组协议,豁免债务600万元。 思考:B公司是否可以凭借债务重组协议、A公司资产评估报告、A公司改制文件等相关资料作为税收损失所需资料向税局审批,上述资料依据是否足够得到审批? 1.非关联方的一般性债务重组涉税处理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6号令)第六条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 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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