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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问题探析
惩罚性赔偿问题探析
陈海挑 刘静静
――以《侵权责任法》第47条为视角摘要:《侵权责任法》的颁行,标志着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由经济法法域向民法法域的跨越,从违约责任领域向侵权责任领域的拓展,因而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但从实践层面观之,虑及我国传统的“重平等”的法律思想根深蒂固乃至当前国民之心理接受程度,恐难有大的作为。故,《侵权责任法》将惩罚性赔偿纳入其体系的理论意义将远大于其实践意义。而要想取得突破性进展,既要有时日的等待以求渐进,也要有良好的契机以求适用,更要有国民思想的提升以求心理上的接纳。归根结底,这些都有待于相关配套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进一步细化与推进,以求在现实生活中能够得到较好的衔接适用。关键词:惩罚性赔偿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是普通法上一项独特的制度,〔1〕在英美法系得到了普遍的承认。〔2〕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公私法交融的产物,由于大陆法系国家强调公私之分立,故在损害赔偿法上坚持恢复原状原则而不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3〕我国于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一次正式引入这一制度。但多年来,我国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似乎并未付诸以足够的重视,致使时至今日,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仍然发展的相当缓慢。尤其是司法审判实务中,鉴于“补偿性赔偿”一说的盛行以及其他诸多传统因素的影响,此一制度未能发挥到应有的作用。不久前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再度提及这一制度,标志着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首次被立法性文件确立之后,历时16年,正式被纳入到立法层次的民法视域中来。由此也可以看出此举的重大意义。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侵权责任法》在此方面规定之不足,亟待相关部门出台规范性文件相衔接。一、国外惩罚性赔偿概况在介绍国外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之前,我们先来看两则发生在美国的真实案例。第一则是:一位名叫图尔特的烟民因为患肺癌于1997年去世后,其遗孀艾莲在9年后状告菲利普%E2%80%A2莫里斯烟草公司,认为其丈夫长年吸食该公司生产的“万宝路”牌香烟而上瘾,以至最后患肺癌死去,这是烟草制造商侵犯了她丈夫的生命权,并因此提出数额高达1.3亿美元的巨额赔偿金请求。后来受理该案的佛州劳德尔堡法院判决烟草公司需支付800万美元的赔偿,其中包括支付给艾莲的200万美元的补偿性赔偿、对烟草公司的5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剩下100万美元交由图尔特和艾莲之子大卫处理。〔4〕第二则是:一位名叫安得逊的女子驾驶一辆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生产的“雪佛莱”汽车,因汽车尾部被另一辆汽车撞击致油箱受损后漏油而引起爆炸,安得逊和其四个子女以及一个朋友在这起事故中被严重烧伤。受害者的律师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表明,通用汽车公司的一次董事会上曾有人提出“雪佛莱”这款汽车的油箱设计不合理,太靠近后保险杠而容易发生危险。可是通用汽车公司出于省钱的目的而没有及时召回这款有缺陷的汽车,以至发生了这起惨剧,这是汽车制造商只顾赚钱而罔顾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法院最后判决通用汽车公司支付损害性赔偿1.07亿美元,惩罚性赔偿48亿美元。〔5〕上述两起案例所反应的“不可思议”的现象就是惩罚性赔偿在美国司法实践中被具体运用的真实写照。所谓惩罚性赔偿,又称惩罚性损害赔偿(punitive damages)、示范性赔偿(examplary damages)或报复性赔偿(vindictive damages),是指赔偿数额超出了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6〕关于惩罚性赔偿的溯源问题,有学者认为其源自《古埃及记》,该文件中记载了“如果一个人杀了或卖掉他从别人那儿偷来的一头牛或一只羊,他就要赔偿人家五头牛或四只羊”的惩罚性规定。也有学者认为,该制度起源于《汉谟拉比法典》,因为该法典最早规定了“如果一个人从寺院偷了一只动物,他就必须赔偿寺院30倍的动物”。〔7〕但因时间久远,至今仍然各执一说,终无定论。而在古罗马法中,也有了这一制度的适用,如“如果某人已提起暴力抢夺财物之诉,他不能也提起盗窃之诉。但如果他选择并提起了双倍罚金之诉,只要(他的诉求总额)不超过四倍,他也可以提起以暴力抢夺财物之诉”。〔8〕而近代意义上的惩罚性赔偿一般认为,它起源于英格兰乔治三世时代,最初适用于政府官员侵害人民的违法滥权。之后于1763年经英国法官Lord Camden在Huckle v.Money一案的判决中最早正式予以确立。1784年,美国法院在Genay V.Norris一案中也确立了这一制度。〔9〕此后,这一制度逐渐发展成为英美法系国家的一项重要法则。虽然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今日的普通法世界得到了较为广泛的运用,但从其发展史我们可以看到这一制度的发展一直伴随着争议之声。支持者多认为该制度具有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惩罚和威慑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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