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破产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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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破产法

破产法 一、破产法的概念 1、破产: 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依法将其财产进行处理,以满足债权人清偿要求而采取的一种法律措施。 2.破产法: 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和解协议,进行整顿,清偿债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 (1)破产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特别情况; (2)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内容合一的综合性法律 3、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和受理 1、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1)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 (2)不能清偿的是清偿期限已届满债权人提出清偿要求无争议或已有确定名义的债; (3)对债务在可预见的相当长期间内持续不能偿还。 2、破产申请: 可以由债权人提出。债务人也可,但须经主管部门同意。 3.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不予宣告破产的情形: (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3)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 4.破产案件的管辖法院: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5、法院受理: 法律后果:破产程序开始 A收到破产申请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B立案后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公告;债务人15日内提交证据材料。 C收到债务清册后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对此便不再予以清偿。 三、债权人会议 1、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的,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的,在法院监督下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思的破产机构。债权人会议本身不是执行机关,也不是民事活动的权利主体。 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主席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表决权,除非放弃其优先受偿权利者 2.债权人会议的召集:P177 (1)第一次会议 (2) 会议召集规则 3、债权人会议的职权:P178 4、债权人会议的议事规则: 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四、和解整顿制度 1、和解整顿 (1)和解:破产程序开始后,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减免债务、整顿等达成协议,以中止破产程序挽救企业的法律行为 (2)整顿: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主持,整顿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定期向债权人会议报告整顿情况,整顿期限不超过2年。 2、和解整顿制度的特点: (1)在债务人已达破产界限,被债权人申请破产,且案件已为法院受理后方可进行; (2)并非法院作出破产宣告的必经程序 3、和解的条件 (1)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 (2)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 (3)被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 4、整顿终结:由法院以裁定方式作出 (1)正常终结 实现整顿目标:终结破产程序 (2)非正常终结:宣告破产 A、不执行和解协议 B、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 C、有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五、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组 1、破产宣告: 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是破产清算程序的开始。 (1)宣告破产的条件:P178 (2)破产宣告自裁定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A即日起应停止生产经营 B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或交付财产; 银行账户只能供清算组使用; 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相关人员必须留守破产企业。 2、破产清算组 (1)成立 (2)组成 (3)职责: 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处理和分配以及处理未履行的合同。 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监督。 清算组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债权人会议的询问、监督。 破产程序终结,办理注销登记。 六、破产财产与破产债权 (一)破产财产 1、破产财产是应依破产程序分配给破产债权人的破产人的财产。 2、破产财产的构成: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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