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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天府新论【原刊地名】成都【原刊期号】199902【原刊页号】32~37【分 类 号】F11【分 类 名】理论经济学【复印期号】199906【 标 题】失败的“综合”与“综合”的失败 ——也评“三元价值论”【 作 者】朱健【作者简介】朱健,中共山东省委《发展论坛》杂志社【 正 文】 近年来,丁建中等先生发表一系列文章,隆重推出所谓“三元价值论”,试图对劳动价值论和效用价值论的“合理成份加以辩证综合”,进而克服其“局限性”(注:丁建中等:《价值形成和分配的基本原理新探》,《江汉论坛》1994年第8期。)。应该说,论者用心良苦, 所论也不乏真理的“颗粒”。但是从总体上看,“三元价值论”矛盾重重,鲜有实质性突破,在若干方面,甚至还不及传统价值理论已经达到的高度。目前,虽然已经见到一些对其提出批评的文章(注:我仅见到余陶生的《评“三元价值论”》(刊于《经济评论》1996年第2 期)和方军雄等的《从“三元价值论”到“信息价值论”》(刊于《天府新论》1997年第3期)。),但是,我不能完全同意这些批评所持的观点, 故不辞浅薄,就价值的质、量和增殖等三个问题谈一些看法,与丁建中先生等商榷。 一、关于价值的实质 纵观经济思想史,所谓“价值”,指的是决定交换价值的那个“东西”。由于“价值并没有在额上写明它是什么”(注:《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91页。),所以,不同的学派对它有不同的认识。“三元价值论”认为,“所谓价值,从实体上说,就是一般使用价值或抽象使用价值”(注:丁建中等:《劳动的贡献和报酬新论》,《西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1期。)。 也就是说,交换价值是由商品的一般使用价值决定的。丁建中先生的这一观点没有错。人们进行商品交换的目的只有一个:取得使用价值实体,满足需要。这就决定了人们在交换中比较双方产品的着眼点只能是使用价值,而不是别的什么。作为价值形式的货币,不过“是物质财富的一种代表”(注:《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53页。)。 如果撇开使用价值,商品就没有一个价值的“原子”。马克思也曾说过,“‘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06页。)。认识到交换价值是由使用价值决定的这一客观事实, 是效用价值论的最大贡献。但是,效用价值论对效用亦即使用价值的认识却是片面的、肤浅的。它或者认为效用是物品“满足人类需要的内在力量”(注:[法]萨伊著:《政治经济学概论》,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59页。),或者把效用的“看作是个人快乐的数字测度”(注:[美]H ·范里安著,费方域等译:《微观经济学:现代观点》,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68页。),都没有认识到商品一般使用价值的本质。丁建中先生虽然看到了效用价值论合理的一面,却没有真正看清它的这一缺陷,因而也就不可能使效用价值论“面貌一新”。 有人认为,“三元价值论”“混淆了‘使用价值’与‘价值’这两个最基本的概念”,因而不能解释“可能出现某一商品的价值量会同使用价值量相背的运动”的现象(注:方军雄等:《从“三元价值论”到“信息价值论”》,《天府新论》1997年第3期。)。的确, “三元价值论”不能解释这种“可能”。但是,它的失误不是混淆了“使用价值”与“价值”,而是把“使用价值”与“使用价值实体”混淆了。在丁先生看来,效用是要素的产物(注:丁建中等:《价值形成和分配的基本原理新探》,《江汉论坛》1994年第8期。), 产品即“新生成的一定使用价值”(注:丁建中等:《劳动的贡献和报酬新论》,《西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1期。)。其实, 产品不是使用价值,而是使用价值实体。所谓使用价值实体,它是能够满足人的某些需要的物品或活动。使用价值实体不等于使用价值。比如,同一使用价值实体可以满足不同的需要,即可以有不同的使用价值。再比如,同一需要也可以由不同的使用价值实体来满足,即不同的使用价值实体可以有相同的使用价值。不仅如此,随着时间、地点等条件的转移,同一使用价值实体的使用价值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如石器曾经是人类重要的生产工具,而现在,至少在文明比较发达的地区,它已经没有这种使用价值了。由此可见,使用价值实体不等于使用价值。使用价值是物品或活动与人的需要的关系。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把使用价值实体与使用价值等量齐观。 区别使用价值与使用价值实体是认识商品一般使用价值的基础。目前,还有人以使用价值不同质,因而不可比为由,否定使用价值在交换价值决定中的地位。(注:余陶生:《评“三元价值论”》,《经济评论》1996年第2期。)其实, 这个“经典”的观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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