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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问答
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问答
为什么要实行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实行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国家保障残疾人合法劳动权益的一项政策法规,是我国在改革开放、建立市场经济过程中吸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针对残疾人这一弱势群体就业困难而采取的一项措施,《宪法》、《劳动法》、《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北京市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6〕639号)等都规定用人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安排残疾人就业。实行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目的是确保残疾人与健全人平等享有合法的劳动权利,保障残疾人的生存与发展,体现了我国人权保障的真实性、公平性、广泛性。 二、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有哪些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1年修订本)第四章第三十一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所在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6〕639号)第二章第六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三、我市哪些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2011年修订本)第四章第三十一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所在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四、我市哪些单位需要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什么时间进行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申报缴纳? 2016年,全市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于7月1日至31日,到地税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如实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情况。所有用人单位(含已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于8月1日至9月30日直接采取自核自缴网上申报的方式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自2017年起,全市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于每年的4月1日至30日,到地税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报。所有用人单位(含已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于5月1日至15日和9月1日至15日直接采取自核自缴网上申报的方式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具体申报地址和咨询电话可通过以下网站查询:市残联、首都之窗、市地税局的相关栏目。 五、用人单位超过规定申报时间能否进行申报?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申报时间内申报上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能进行申报。 六、符合哪些条件的残疾人可计入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根据《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实施办法(暂行)》(京残发〔2016〕45号),用人单位安排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残疾人方可计入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1.将残疾人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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