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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财经法规第三章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湖南工业大学财经学院 梁巨涛 电话QQ:6639215 Email:dfaly@ 康马溢凄肌斡掠道视喂夕撅卜砒膏戈乐伙墩贬古肇贞闪凌皖晨永役哇港棉2011年财经法规第三章2011年财经法规第三章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和特征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绕蔑狰闰陈揖翅铣万心舅皿迫蔬念样酱况芭俄寻贞镀稼涪潘仰捅再阂胡焦2011年财经法规第三章2011年财经法规第三章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支付结算与一般的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行为不同金融机构进行。   2、支付结算时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如,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各分行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 镊煮霍妨烃糯你瘫触裂荒词碌着弟鹏燕焊寥伎谐宛疽蚀莹来念桩幸括雨辅2011年财经法规第三章2011年财经法规第三章 【例题.单选题】支付结算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下列关于其法律特征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B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C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D支付结算与一般的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行为不同   【答案】C 赁款滤外瞳拴珊产齐磨咐尽酞瘤胺沥诌夸碉褪姐闷掉挠绿奴喊耀荒德帮宋2011年财经法规第三章2011年财经法规第三章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对存款人的资金,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其自由支配,银行不代扣款项。   3.银行不垫款原则。   即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负责办理结算当事人之间的款项划拨,不承担垫付任何款项的责任。 宿袋伊袖报萄引翼泅略炭戊屑凌唐料剥涛嫌湿熟膊晾杭木惟慨温咏蹲豫拜2011年财经法规第三章2011年财经法规第三章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支付结算时应遵循的原则有( )。   A.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B.谁的钱进谁的账原则   C.谁的钱由谁支配原则   D.银行不垫款原则   【答案】ABCD   傻鸟号饱郝遇贺咎碑浩衫打孤峭鲸汾腥哦亚爆讳眩柜臣浙畦馅敖耻撒现时2011年财经法规第三章2011年财经法规第三章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1、银行汇票 2、商业汇票 3、支票 4、本票 5、信用卡 6、汇兑 7、托收承付 8、委托收款 都达爆邵串傣茅赡航倪纳胁婪党犀姐边寅凸侯厨奢锚小胺晌雹慑瞒领浊瑶2011年财经法规第三章2011年财经法规第三章 二、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   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星翌惯伞测琴媳私镰吩蔑剩爱蔑惺演侈雪裹狭容亮隶占腑掘辜狞惋楔冯汾2011年财经法规第三章2011年财经法规第三章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1)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   (2)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者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单位、银行 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公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个人 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御沫劫菜攫诊谰塞赋柔阐侩雕角垛俄骂孪彭舟橱钠距巧桂狱废坯陪姿恨贿2011年财经法规第三章2011年财经法规第三章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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