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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GA/T 75-1994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的配套标准,对安全防范系统的验收提出了必须遵循的规则。
本标准没有相同的国际或国外先进标准可供采用,在具体内容上主要参考了有关电子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安装、验收的技术规范、设计要求和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标准,并结合国内安全防范系统设计和安装的实践经验编写而成。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科技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公安部第三研究所、公安部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三盾安全防范系统公司、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联合起草。
1 范围
本标准对安全防范系统的质量验收,从设计、施工、效果及技术服务等方面提出了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是对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进行验收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一、二级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验收,三级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验收可适当简化。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的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6571-1996 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系统设计规范
GB/T16676-1996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7-1994 建筑防雷设计规范
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A/T74-2000 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
GA/T75-1994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JGJ/T16-1992 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规程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1)安全技术防范(简称技防)
以运用技防产品,实施技防工程为手段,结合各种相关现代科学技术,预防,制止违法犯罪和重大治安事故,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
(2)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简称技防产品)
用于防入侵,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防爆炸和安全检查等方面的特种器材。
(3) 安全防范系统(工程)
以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预防,制止重大治安事故为目的,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所组成的电子系统或网络。
4 验收条件
4.1 初步设计方案通过论证
根据GA/T75-1994规定,一,二级系统(工程)必须经初步设计方案论证通过,并根据论证意见由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签署整改落实意见。
4.2 系统试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
4.2.1 试运行:系统调试开通后,应至少试运行一个月,并做好试运行记录(见表1)
4.2.2 试运行报告:建设单位依据试运行记录,提出系统试运行报告。内容包括:
a)系统运行起讫日期,试运行是否正常;
b)故障(包括误报警,漏报警)产生的次数,原因和排除故障的日期;
c)系统功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以及综合评述。
4.2.3 试运行期间设计,施工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建立系统的值勤,操作和维护管理制度。
4.3 技术培训
依据合同有关条款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培训提供有关设备,系统操作和日常维护的说明,方法等技术资料。培训内容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
4.4 系统竣工
4.4.1 系统按设计任务书的规定内容全部建成,经试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视为竣工。少数非主要项目未按规定全部建成,经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协商,对遗留问题有明确处理的办法,经试运行并为建设单位认可后,也可视为竣工。
4.4.2 系统竣工后由设计,施工单位写出竣工报告。竣工报告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安装的主要设备,对照设计任务书或合同所完成的质量自我评估,提出维修服务条款。
4.5 初验合格
4.5.1 由建设单位(含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根据设计任务书或合同提出的设计使用要求进行初验,要求初验合作并写出初验报告。参加初验的人员应签名。
4.5.2 初验季刊包括以下内容:
a 系统试运行评述;
b 对照设计任务要求,系统功能检测情况及质量主观评论;
c 对照正式设计方案,核对安装设备数量和型号的结果;
d 施工质量初验意见(含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见表2)
4.6 系统检测
4.6.1 一,二级安全防范系统(工程)在正式验收前,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向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委托系统检测手续,并由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向检测机构出具检测委托书。 4.6.2 系统检测机构必须是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安部认可的部级以上检测机构,或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省级公安管理部门认可的省级检测机构。
4.6.3 申请办理系统检测手续应报送以下资料:
a 系统试运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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