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业废气排放试行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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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业废气排放试行标准

上海市工业废气排放试行标准 凡排放工业“废气”中含有下列十三类有害物质时,其排出口处的排放量(或浓度)应符合表1及表2的规定。 表1 有害物质排放标准 mg/m3 序号 有害物质名称 烟囱(或排出口)高度(m) 10 20 30 40 50 60 1 硫酸(雾) 16 65 145 260 400 600 2 铅 0.4 1.5 3.0 *5.5 8.5   3 汞   0.01 0.02 0.04 0.06   4 铍化物(换算成Be)0.015(烟囱高度为45~80m) 5 烟尘及生 工业锅炉按国家标准执行(GB3841~83) 氧化炼钢炉 150~200 水泥 150 产性粉尘 生产性 粉尘 第一类100 第二类150 注: 表中的生产性粉尘系指局部通风除尘后所允许的排放标准。 第一类指含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或石棉的粉尘、玻璃棉粉尘、铝化物粉尘等。第二类指含10%以下的游离二氧化硅的煤尘及其它粉尘。 序号 有害物质名称 烟囱(或排出口)高度(M) 10 20 30 40 45 50 60 70 80 100 120 150 1 二氧化硫 冶金     20 36   56 80           化工 1.5 6 14 25   38 55 75 100       电站     82   170   310   650 1200 1700 2400 2 烟尘电站(煤粉)     82   170   310   650 1200 1700 2400 3 二氧化硫 0.3 0.8 1.4 2.5   3.7 5.2 6.9 8.8       4 硫化氢 0.07 0.2 0.4 0.6   0.9 1.3 1.7 2.2       5 氟化物(换算成F) 0.06 0.3 0.6 1.0   1.5 2.2 3.0 3.9       6 氮氧化物(换算成NO2) 0.5 1.8 4.1 7.5   11.5 16.5 22.5 30.0       7 氯 0.3 1.2 2.8 5.0   7.7 11 15.0 20.0       8 氯化氢 0.2 0.6 1.4 2.5   3.8 5.5 7.5 10.0       9 一氧化碳     160       620     1700     注:表中的排放量标准系按照大气为中性状态,连续排放的单一污染源并结合上海地区气象参数制定:电站的二氧化硫、烟尘以及一氧化碳系国家《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T?13201--91 (1991年8月3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1992年6月1日实施)?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辖地区指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引用标准? GB?3095?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9137?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总则? 3.1?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而制定。? 3.2?本标准是指导制定和修订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方法标准。? 3.3?本标准以大气质量标准为控制目标,在大气污染物扩散稀释规律的基础上,使用控制区(定义见4.1条)排放总量允许限值和点源排放允许限值控制大气污染的方法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此外,各地还可结合当地技术经济条件,应用最佳可行和最佳实用技术方法或其他总量控制方法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4?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列入项目的污染物排放允许限值,不得宽于本标准方法计算的排放限值和国家有关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 3.5?本标准各条规定在一般条件写具有同等效力,但对同一污染源标准中各条所确定的允许排放限值不一致时,应以其中最小允许排放限值为准。? 3.6?附录中各条规定供使用本标准时参考。?  ? 4?气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及大气环境功能分区? 4.1?气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以下简称总量控制区)是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城镇规划、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要求而决定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的区域。总量控制区以外的区域称非总量控制区,例如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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