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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的概念和意义

一、证明的概念和意义 1、概念 刑事证明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或当事人及其委托的辩护人、代理人依法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认定犯罪是否发生、谁是犯罪分子、罪责轻重以及其他有关案件事实的活动。 特点: (1)刑事证明的任务是,查明刑事案件的真实情况。 (2)是一种揭示、认识案情的复杂的实践和逻辑思维活动。 (3)是在特定的诉讼形式下,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 (4)是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认定得出结论的过程。 2、意义 (1)刑事证明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和基本环节,直接关系着诉讼的结局和办案质量。 (2)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查明案件事实、确定案件性质十分重要。 (3)刑事证明活动直接体现刑事诉讼的价值和作用。 二、证明对象 1、概念和意义 (1)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一切案件事实。 (2)意义:对司法实践具有很大的指导作用。 A、证明活动贯彻在诉讼过程中,每一阶段对证明对象及证明程度都有要求。 B、明确证明对象可以正确地确定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的特征和范围。 C、明确证明对象能够提高办案质量,在诉讼过程中不仅对实体性问题应当运用证据加以证明,而且对证据本身的证明力,即真实程度也应查清。 2、证明对象的范围 (1)一般来说,案件事实就是证明对象的范围。 (2)关于证明对象的范围,有着不同的分类方法: A、两分法:犯罪事实、个人情况的事实。 B、三分法:即实体事实、程度事实和证据本身。 C、四分法:主要、次要、履历和证据材料。 D、六分法:犯罪事实是否发生、何人何时何地犯罪、有无免除被告人行为的违法性和可罚性的事实、从重加重或从轻减轻情节事实、身份情况、证据事实。 E、七分法(七何要素):何人、何时何地、何动机目的、何种手段、何等危害、何种情节、何种证据。 (3)本书认为刑事证据的证明对象归三类: A、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实体法事实。 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方面的事实。 C、程序法事实。 (4)犯罪构成要件事实 A、犯罪行为是否发生。 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 C、犯罪过程,包括犯罪时间、地点、作案手段、方法、动机和目的等。 D、有无依法应当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事实。 E、行为的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重要的证明对象)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体方面的事实 A、个人情况。 B、法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规定的有关情况。 C、犯罪后的表现。 (6)程序法事实 A、对某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应当采取某种强制措施的事实。 B、有关回避方面的事实。 C、关于诉讼期限是否超越法律规定的事实。 D、侵犯、限制诉讼权利事实,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事实。 E、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 三、证明标准 1、证明标准的概念 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需要达到的程度。 在证据制度发展史上,不同的证据制度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要求是不同的。 A、神示证据:神的启示为诉讼证明要求。 B、法定证据:达到法律规定的形式。 C、自由心证:要求是法官的“内心确信”。 D、英美法系国家:奉行“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2、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1)根据《刑诉法》第129条、第137条、第141条、第162条的规定。 我国的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其含义有二: 一是诉讼证明必须达到案件事实、情节清楚。 二是证明案件事实情节的证据必须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2)案件事实、情节清楚,是指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情节都必须查清。 (3)“确实”指证据要真实可靠,如实反映案件的事实真相,是“质”的要求;“充分”是对“量”上的要求。 (4)证据有确实和充分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 (5)具体标准: A、每一证据材料均经过查证属实,准确无误,符合客观事实; B、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内在联系性; C、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情之间的矛盾,都得到了合理的排除; D、结案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E、形成的证据体系所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排他的,不可能再有其他的可能性。 3、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的证明要求 《刑诉法》第46条、第60条、第61条、第129条、第137条、第141条、第189条提出了要求。 (1)立案阶段的证明要求: A、确实发生了犯罪事实,不管是否查明了犯罪嫌疑人; B、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不存在《刑诉法》第15条的规定。 (2)拘留时的证明要求:比立案要求高。《刑诉法》第61条规定。 (3)逮捕时的证明要求:《刑诉法》第60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同时第65条规定了不予逮捕的情况。 什么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1998年1月19日六机关《规定》第26条规定。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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