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靠移离作业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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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靠移离作业管理规定

QW/LSGS-ZYZD-04-016-2014 岚山港务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船舶靠移离作业管理规定 版 本 号:A/0 生效日期:2014.9.6 受 控 号: 起草:安全生产处 审核:程海波 批准:常维兴 日期:2014.9.1 日期:2014.9.3 日期:2014.9.4 船舶靠移离作业管理规定 1 目的 规范船舶靠、移、离泊作业的计划、组织和实施及引航、拖轮使用,旨在保证船舶靠、移、离泊作业及时进行,保证船舶、码头、门机安全,维护港口正常的船舶靠、移、离泊秩序。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来港船舶的靠、移、离泊作业。 3 职责 3.1 安全生产处 3.1.1 负责掌握船舶动态、船舶规范、港口泊位利用及货场运用等情况。 3.1.2 负责掌握船舶单证手续是否齐全。 3.1.3 负责船舶靠、移、离泊计划的编制。 3.1.4 负责下达船舶靠、移、离泊指令。 3.1.5 负责确定特殊情况下的适用拖轮。 3.2 拖轮公司 3.2.1 负责提供适航的拖轮协助船舶靠、移、离泊。 3.2.2 负责拖轮的租用。 3.3件散货作业装卸供方(黄金海岸公司、万泰公司、正合公司、维恩公司) 3.3.1 负责船舶靠、移、离泊前清理泊位,使泊位具备靠、移、离泊条件。 3.3.2 根据引航员的要求,做好靠、移、离泊现场的组织安排工作。 3.3.3 负责对不使用引航员的船舶靠、移、离泊现场组织。 3.3.4 负责靠、移、离泊组织指挥人员的管理及专业技术培训。 3.4 液化品作业装卸供方(新绿洲公司)。 3.4.1 负责液化船舶靠、移、离泊前使泊位具备条件。 3.4.2 根据引航员的要求,做好液化船舶靠、移、离泊现场组织。 3.4.3 负责对不使用引航员的船舶现场靠、移、离泊组织指挥。 3.4.4 负责液化品船舶靠、移、离泊的系解缆工作。 3.4.5 负责靠泊灯、靠泊旗、防碰垫、撇缆绳的管理使用。 3.4.6 负责靠、移、离泊组织指挥人员及系解缆人员的管理及专业技术培训。 3.5 机械一公司 3.5.1 负责件散货船舶靠、移、离泊前及过程中移动门机。 3.5.2 负责船舶靠、移、离泊的系解缆工作。 3.5.3 负责靠泊灯、靠泊旗、防碰垫、撇缆绳的管理使用。 3.5.4 负责所属系解缆人员的管理及专业技术培训。 4 引航及拖轮使用 4.1 液体化工泊位(化1#、化2#泊位) 4.1.1 对靠泊液化泊位的外贸船舶和一级危险品船舶靠离泊作业均实行强制引航。 4.1.2 非一级危险品内贸船舶靠离泊,载重吨3000吨以下或船长小于80米的船舶原则不安排拖轮,载重吨3000(含3000吨)-8000吨的船舶原则安排一条拖轮,载重吨8000吨(含8000吨)以上船舶原则由代理公司申请引航靠离泊作业。 4.2 件杂散货泊位(1#、2#、3#、5#、6#、7#、8#、9#、10#、11#泊位) 4.2.1 对外国籍船舶实行强制引航。 4.2.2 对初次到港(或非初次到港但更换船长的)的载重吨4500吨级(含4500吨)-5000吨级的内贸船舶,靠泊1#泊位、3#泊位、5#泊位时,建议其使用一艘拖轮。 4.2.3对载重吨5000吨级(含5000吨)以上的内贸船舶原则强制使用拖轮,载重吨5000吨-8000吨(不含)的船舶在天气、泊位距离、靠泊位置允许的情况下安全生产处视情确定是否使用;载重吨8000吨以上的必须使用拖轮;载重吨10000吨以上的船舶建议代理申请引航。 4.2.4 对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国籍船舶按照内贸船舶对待。 4.2.5拖轮公司在实施船舶靠移离泊作业时应充分考虑实际情况计收费用。 4.2.6对在港靠、移、离泊作业中曾经出现事故或有不良记录的船舶,或异常天气、海况不良时,靠离泊作业适当增加拖轮或建议申请引航。 5 程序 5.1 总调室调度员在接收船舶资料时,要详细了解船舶备车、锚机、高频等信息,并提出使用拖轮、引航的建议或意见。 5.2 总调室根据生产计划确定船舶靠、移、离泊计划,及时通知船舶代理人(船方)、机械一公司、装卸供方、拖轮公司、海事局、引航站(需要引航的)等部门。 5.3 机械一公司负责件杂散货船舶的解系缆工作,新绿洲公司负责液化船舶的解系缆工作。 5.4 需要拖轮的船舶,拖轮公司根据船舶情况确定适用拖轮。 5.5 拖轮公司接到总调室通知后,拖轮要夏天在10分钟内、冬天在20分钟内到位并实施靠、移、离泊计划。 5.6 装卸供方现场调度员根据船舶靠泊位置或引航员要求,安排机械一公司将门机移到指定的位置。 5.7 需外租拖轮时,由拖轮公司提出外租拖轮申请,并及时向安全生产处及分管领导汇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负责租用拖轮。 5.8 不用引航员的船舶,件散货船舶由黄金海岸公司、万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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