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代理案例分析.doc

  1. 1、本文档共2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船舶代理案例分析

1.寰宇租船公司诉中国钦州外轮代理有限公司船舶代理侵权赔偿纠纷案 [案情] 原告:寰宇租船公司。 被告:中国钦州外轮代理有限公司。 1998年10月9日,原告与欧洲散运公司签订了定期租船合同,约定:原告租用散运公司的“麦里克斯”轮,租期45天,租金每天5,500美元;散运公司授权原告签发该轮租期内有关运输的提单。同日,原告与星贸公司签订一份航次租船合同,约定:星贸公司向原告租用“麦里克斯”轮,自中国湛江港和北海港运载20,000吨袋装化肥至孟加拉国的赤塔根港,运费每吨19美元;百分之百运费应在签发提单时付清;湛江及北海的代理为湛江外代和北海外代,赤塔根港代理以后通知;提单将由代理严格根据大副收据签署;船舶所有人因未收取的运费、亏舱费、滞期费和置留损失而对货物享有留置权,承租人应对装货港发生的亏舱费和滞期费(包括置留损失)负责,承租人还应对卸货港发生的亏舱费和滞期费(包括置留损失)负责,但仅以船舶所有人通过对货物行使留置权而未能收到的款额为限。同日上午0958时,在双方洽商该航次租船合同过程中,星贸公司的代理人日富公司向原告代理人NEPTUNE CARGO BROKERS INC.(内普图货物经纪公司,下称内普图公司)发出电子邮件称,装货港、卸货港代理由租船人指定,装港代理为“外代”,原告方对此无异议。19日,双方签订该航次租船合同的第一号附件,一致同意第二装货港变更为中国钦州港,且代理为被告。 同日(10月19日),“麦里克斯”轮自湛江抵达广西钦州港外锚地,日富公司委托被告作为该轮在钦州港的代理,被告接受了委托,并由其工作人员梁剑竹具体办理该轮的代理业务。21日被告向钦州港务监督代办“麦里克斯”轮的进口申请手续,23日该轮获得同意进港的核准。27日“麦里克斯”轮靠泊装运10,500吨袋装化肥,该批货物的托运人为广西化学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化学品公司)。30日日富公司电传被告,称“船东确认授权贵司代表船长签发/释放提单”。次日,被告接到该轮船长和寰宇代理人公司的电传,告知提单的签发权已授予寰宇,任何与提单签发有关的事项须与内普图公司联系,被告无权签发提单;被告遂将此事电传与日富公司。11月2日,船舶装货完毕,其大副收据显示,该轮在钦州港装载袋装过磷酸钙共10,500吨,其中5,500吨运往赤塔根港,5,000吨运往蒙格拉港。3日被告将“麦里克斯”轮船长及寰宇的代理公司反对其签发提单给托运人一事再次通知日富公司,4日日富公司指示被告释放提单给托运人,被告即向托运人释放了按其指示签发的提单。被告所签发提单的抬头为“中国外轮代理钦州公司”,注明提单与租约一起使用,各提单均为“运费已付”提单,在提单签名处皆有打印的“AS AGENT FOR AND ON BEHALF OF MASTER:DIMOPOULOS GEORGIOS”(作为代理人代表船长:DIMOPOULOS GEORGIOS)字样,并加盖了被告的业务专用章,有被告工作人员梁剑竹的签名。6日“麦里克斯”轮办妥离港手续后驶离钦州港。11日,被告收到日富公司支付的代理费用23,000美元。23日内普图公司代表原告致函日富公司、被告等单位,其内容为:由于湛江外代、钦州外代签发欺诈性、虚假性提单,船东已对湛江和钦州装载的货物签发了相应的合法提单,该合法提单现存放于船东保赔协会在新加坡的代表??SEASIA保赔服务有限公司的办公室,有关利益方在向船东付清所有费用后就能从该公司获得提单。但船东是否另外签发了提单,原告未举证证实。 1999年1月8日,“麦里克斯”轮在孟加拉开始卸货,所有货物均交给正本提单持有人,其中除本案同航次11,000吨货物提单由湛江外代签发外,其余12套共计10,500吨货物提单是由被告签发,上述所有提单均由目的港船舶代理联合海运公司交由该轮船长收回。2月1日至6日,5,000吨运往蒙格拉港的化肥在赤塔根港过驳,所有驳运蒙格拉港化肥的驳船于4月13日完成卸货。为此,联合海运公司收取加班费等5,000美元、苏海格河运服务公司收取驳船运费及滞期费129,651.78美元、亏仓费25,394.19美元,哈吉爱笛日斯父子有限公司收取卸货费等20,576.76美元,支付给港口及海关高层官员的激励费用共4,999.94美元,合计185,622.67美元。 2000年,原告以被告根据非法授权签发提单侵犯其权利为由起诉被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运费、转运费损失及有关利息共计473010.40美元。 [审判]    北海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涉外船舶代理侵权赔偿纠纷案。本案签发提单行为发生在中国钦州港,被告又为中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文档评论(0)

youshen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