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病理学-18-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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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病理学 赣南医学院法医学系 缪作华 第十八章 医疗纠纷 总体医疗资源匮乏 资源分布不均 医生待遇差 医保覆盖率低 美国的人均卫生资源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0 倍,加拿大人均资源占有量是世界平均的4.5 倍。中国人均卫生费用只有世界平均数的1/10,大约是美国人均费用的1/100。 2005年中国每千人有1.51个医生,在世界192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在第70位,比人均GDP 排名高出40位。美国的人均医生数是每千人3.59个,法国3.37,英国2.2,韩国1.6,新加坡1.4,印度0.6。 根据05年的一项统计 ,多达70% 的医师和护士居住在城市地区,在大城市中,80%又集中在国家大医院。城市地区的医师密度是农村地区的两倍多;城市的护士密度比农村地区高三倍多 。 医生中,合格的大夫集中在城市,乡村医生许多没有接受过正规的医疗培训。 08年的统计显示,医生的收入普遍偏低。2008年医疗卫生行业职工平均工资仅为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1.12倍,比一些垄断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低得多。 成为医生,需要接受多年正规教育,而后要不断接受在职培训,工作压力、责任风险都很大 医生的付出和收获严重不等。所以导致了本该作为福利单位的医院反而想方设法从患者下手而增加效益。高尚的医疗服务一下变成了交易。 40.1%城市居民和4%农村居民享有大病医疗保险 ,但农村居民入保多为自费。这导致了“小病扛、大病拖”,“因病致贫、因病反贫”现象。 医生和患者均是恶劣医疗环境的受害者。 医生: 超负荷工作:90%医生身体处于亚健康状态。 医疗纠纷使医生无法安心专注工作。破坏了良好的工作环境。 医患之间互不信任无法使治疗很好进行,患者很好的配合。 患者: 第一节 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概念 一、医疗纠纷的概念与特点 医疗纠纷(medical tangle),指患方因对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医疗后果及其产生的原因与医方认识不一致而发生的纠纷和争议,要求追究医方责任和给予赔偿,而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请处理或向司法机关提起司法诉讼的案件。 相反:①行政干预:院长、局长、市长; ②舆论宣传:记者、电视、报纸。 医疗纠纷具有以下特点: 1.患者确认或者怀疑其发生了诸如死亡、残废、器官功能障碍、增加痛苦、延长医疗时间或增加了医疗费用、以及其它的人身伤害等不良医疗后果。 2.不良医疗后果发生在患者就诊期间。 3.不良后果发生的地方,指各级医疗机构,如医院、卫生院、妇幼保健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防疫站所、个体诊所等。 4.医患双方未能或不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纠纷。 二、医疗事故的概念与构成条件 按照2002年4月4日国务院第315号令颁布的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 医疗事故(medical negligence,medical malpractice),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构成医疗事故的条件 1.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主体必须具备合法性,即造成严重不良医疗后果的行为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所谓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指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或承认,并取得相应资格和执业证书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也包括在医疗机构工作的管理人员、后勤服务人员 。 构成医疗事故的条件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行为具有违法性,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必须有诊疗护理过失行为。 (1)疏忽大意过失: (2)过于自信的过失: 指其医疗行为违反了国家医疗卫生管理法律、国务院医疗卫生管理行政法规、卫生部医疗卫生管理规章及医疗机构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等。 我国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生物制品管理规定》、《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 卫生部对于医学各科或专业的绝大多数诊疗护理活动都有成文的规章制度,还包括约定俗成的医疗行为准则,这些均是各类医疗机构及各级医务人员应该遵守、执行的技术标准。 特别强调:医疗事故中的医疗过失行为必须是非故意的或意外的,否则就是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而不属于医疗事故。 构成医疗事故的条件 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行为具有伤害性 。   医疗过失行为所致的不良医疗后果,必须造成患者一定程度功能或器质性的损害,如造成患者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或功能障碍等明显的人身伤害。   卫生部制定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患者的伤害程度做出了较具体的划分。 构成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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