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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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5世纪,罗马军团撤离大不列颠,结束了松散式的统治。盎格鲁、撒克逊等日耳曼部落随后入侵,驱逐凯尔特人。 主题词:习惯、蛮族法典、割据、誓证裁决法、基督教。 希伯来法中“一个人否定的事实要由两个人来证明” 引子:诺曼征服之前的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 对于一个自由人将自己买为奴隶的案件,应该如何处理呢?人们出现了争议。查遍《萨利克法典》(Salic law)和法兰克国王的法令,结果一无所获。 教士们拿出了《圣经》,上面规定,一个将自己卖身为奴的人应当做奴隶六年,但在第七年应被恢复自由。这被国王通过买卖合同承认为奴役期限。罗马皇帝的法律规定,如果一个自由民迫于生活压力而将其孩子卖为奴隶,他可以通过返还价金并在此基础上多付5%的赎金恢复自由。 查理将这项规定作为适用于被出卖的孩子的法律,并将其扩展适用于将自己卖身为奴的情况。将在第七年释放奴隶的神法修改为在每个第七年无需支付任何款项即可清偿的一般希伯来法的一部分。他采纳了这一期限,不过有增加了一项规定,自由必须通过偿还卖方而获得。 一、普通法与令状 (一)普通法(Common Law)的形成 1、中央集权的建立 诺曼征服(1066),采邑制。 土地调查清册:末日审判书(Domesday Book) 2、统一的司法机构的建立 之前的法院: 百户法院、郡法院、领主法院、教会法院。 御前会议 理财法院(棋盘法院)(the Court of Exchequer) 民事诉讼高等法院(the Court of Common Pleas) 王座法院(the Court of King’s Bench) 巡回审判制度 普通法就是在这些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 (二)令状(Writ) 1、令状的产生 “国王的安宁”(king’s peace) 命令书——行政令状的司法化——诉讼格式 梅因(Sir Henry Maine):普通法“在程序的缝隙中渗透出来。” 梅特兰(H.W.Maitland):“我们虽然埋葬了令状制度,但它却仍从坟墓里统治着我们。” 第一阶段:(诺曼征服至十二世纪中期) 此时令状主要是一种国王干涉地方事物的行政命令,被视为一种可以购买的国王恩惠。 第二阶段:(十二世纪中期至十三世纪中期) 亨利二世进行司法改革,确立令状体制,颁布了大量司法令状,当事人诺想获得王室法院的民事救济,只需向国王秘书处购买令状即可。 第三阶段:(十三世纪中期至十三世纪末期)令状制度最终定型,几乎含盖一切诉讼形式。 第四阶段:(十三世纪中期至十九世纪中期)令状制度的衰退时期。1832年《统一程序法》废除了对人诉讼的各种令状形式,代之于统一的令状形式。1873-1875年《司法条例》,合并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一切诉讼均以诉状开始,令状制度彻底废除。 2、令状与程序先与权利(remedies precede rights) 无令状即无救济方法(where there is no writ there is no right) 王室特权令;原始令状(开始诉讼) 案例: 某人签订了一份借据并且进行了密封,据此他同意借给另外一个人一定的金额的货币,在还款期限届满的那一天,债务人诚实守信地如数归还了借款,但是由于匆忙或是由于疏忽,债务人并未索取经债权人签章的收据。债权人不讲诚信,就此已支付的债务到普通法院起诉。普通法认为:“一份密封文书只能被另外一密封文书所推翻”,判决债务人还款。 3、令状与遵从先例(stare decisis) 最初是为了统一法律规则、扩大皇家法院的管辖权。13世纪后比较普遍。19世纪后,伴随着可信赖的官方判例制度的建立,遵从先例原则才最终确定。 以相似的方法处理相似的案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则与实践。 刊载在law reports上的判决称为判例(case) (三)普通法存在的问题 1、保护范围有限 2、内容僵化 3、救济方式有限 例子:一个地主有一座磨坊,有些人很久以前就在这个磨坊中从事劳动。磨坊主提起一项起诉,他说服役行为已经被撤销(某些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试图说服在原告磨坊服役的人离开),要求恢复原状。普通法院对磨坊主说:“等着吧,等到这个第三人说服某个人违背了他对你磨坊的义务,再来起诉说服者,并获得一项损害赔偿判决吧”。大法官对磨坊主说,他难以恢复原状,因为他不能证明受到削减的服役。但他补充说,他可以发给他一项令状,禁止任何人干预他对磨坊的管理。 二、衡平法(equity)与信托制 (一)衡平法的产生 衡平法:国王的良心 大法官法院 (二)衡平法的救济手段 常见的衡平权利和救济方法包括:信托、衡平法上的赎回权、部分履行、衡平法上之不得自食其言、禁令、特别履行、纠正、返还等。其中最重要的是禁令和特别履行。 案例: 在17世纪,大法官埃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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