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1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经典表见代理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民二终字第2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丽静,女,汉族,1975年11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西路56号1-403室。
委托代理人:时建中,北京市鑫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喜平,男,汉族,1971年4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柏林小区58栋2-302室。
委托代理人:高洋,河北姜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保山,男,汉族,1955年6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省经协办宿舍5-303室。
委托代理人:高秀萍,河北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云平,河北正大祥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红旗大街25号西清公寓12层。
法定代表人:王保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士斌,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彭丽静为与被上诉人梁喜平、王保山、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岸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冀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金剑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东敏、代理审判员殷媛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赵穗军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1月7日,原告彭丽静和被告梁喜平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被告王保山和王军师签订了一份合同书,就转让金海岸公司股权及其相关事宜达成协议。其中:1. 公司经营项目状况:1.1金海岸公司于2005年1月27日成立。注册资金800万元。梁喜平和彭丽静分别出资640万元和160万元,各自持有80%和20%。1.2 2005年2月5日,经河北陆军预备役步兵师(以下简称预备役师)通过土地有偿转让竞价销售的形式转让其在高庄营区的土地,由金海岸公司中标;同年3月8日金海岸公司与预备役师签订《军用土地转让合同》;同年3月8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以(2005)后营字第568号“关于河北陆军预备役步兵师转让部分土地事”的批复,同意预备役师将位于河北省鹿泉市获鹿镇高庄村,京冀字第2819、2766、2767号三个坐落的277 014.3平方米土地(拆除房屋38 232平方米)转让给金海岸公司。目前转让手续正在办理之中,金海岸公司已经向“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土地管理局”、“北京军区联勤部”以及“预备役师”缴纳土地转让费及定金共计864.03万元,仍尚需再支付2043.24万元的土地转让费,并负责处理承租(住)户清退等遗留问题。2. 股权价值及股权份额:2.1 甲方梁喜平、彭丽静为该项目的取得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金海岸公司原股东梁喜平、彭丽静股权价值被认定为6120万元(含前期支付给部队的土地转让费及定金864.03万元和尚需再支付预备役师2043.24万元土地转让费),并将该股权价值转让给乙方王保山和王军师。2.2 6120万元的股权总价值中梁喜平持有80%的股份,股权价值为4896万元,彭丽静持有20%的股份,股权价值1224万元。3. 股权转让:3.1合同签订后,20日内甲方梁喜平及乙方王保山开始履行80%股权转让手续(王保山暂不出股权转让金,按7.1条约定的条款支付),甲方协助乙方王保山进行金海岸公司的工商登记变更,费用由乙方王保山承担。变更后的金海岸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保山。同时甲方梁喜平按双方认可的交接清单内容,将金海岸公司所有账目、报表、印章、中标通知书等有关资料交乙方王保山处理。3.2 当乙方支付本合同7.1条中所指债款最后一笔欠款时,甲方彭丽静与乙方王军师进行金海岸公司20%的股权转让手续。甲方彭丽静协助乙方王军师进行金海岸公司的工商登记变更,费用由乙方王军师承担。3.3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严格执行,如有违约,违约方除应赔偿守约方的直接损失外,另处200万元的罚金。4. 剩余土地转让费支付: 4.1合同签订后20日内,乙方以金海岸公司的名义支付预备役师土地转让费1500万元(包括前期已打入预备役师指定账户的200万元),乙方支付此款之日起合同生效。剩余543.24万元由乙方王保山代表金海岸公司直接与预备役师协商。4.2 因剩余土地转让费支付问题,致使《军用土地转让合同》无法履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00万元,由雅虹公司、隆基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 未付股权转让金变债权的确立:甲方梁喜平、彭丽静股权价值折合人民币6120万元,甲方梁喜平将其持有的金海岸公司的80%股权转让给乙方王保山,其转让金折合人民币为4896万元(含应支付给预备役师2043.24万元土地转让费),剩余欠款2900.76万元由王保山按合同7.1条约定期限以负债的方式支付给甲方梁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