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南方财税法高层论坛推进营改增试点与地方税收法制建设全国学术研讨会会议综述.docVIP

第五届南方财税法高层论坛推进营改增试点与地方税收法制建设全国学术研讨会会议综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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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南方财税法高层论坛推进营改增试点与地方税收法制建设全国学术研讨会会议综述

第五届南方财税法高层论坛“推进营改增试点与地方税收法制建设”全国学术研讨会会议综述 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阶段,强调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对于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有重要意义。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的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我国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广东省作为第二批试点于2012年11月1日开始“营改增”改革,试点期间按照试点方案,增值税仍归地方所有。但试点方案只是一个临时性政策,长期以往必将给中央和地方税收征管带来一些问题和困难。此外,试点只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开展,必然涉及到公平问题。为此,我们有必要探讨现行试点方案的公平特征,有必要深入探讨现行试点方案如何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的第三产业的发展。本次论坛开创了我省财税机关、律师实务界和财税法学理论界相互切磋、共同探讨流转税改革的一个范例,以期为推进我国财政税收法治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营改增”试点的问题与前瞻   台湾司法院大法官、台湾大学法律学院终身特聘教授黄茂荣教授提出,销售营业人的规模会因交易标的具有消费财特色或资本财特色而发生变化,一是形成小规模营业人,二是规模逐渐变大的营业人,这二者是否都适用增值税法进行征管?他以台湾的废弃物回收行业为例作了具体分析。同时他又分别说明了在代理制度、经销与中介、以指示给付的方式履行债务等几种情形下的销售关系之当事人认定,为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归属,减少增值税的逃漏提出了切实有效的解决之道。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张富强教授指出我国的“营改增”试点改革不仅要合法、合宪进行,而且要进一步调整行业税率,同时科学设置企业抵扣成本,使企业实实在在得到减税。“营改增”也对中央与地方税务机关的征税权力及结构调整提出了挑战,应借着这次税改构建中国新型税收组合,同时注重加强对纳税人信赖利益的保护,构建纳税人与征税机关双方的诚实信用关系。   广东省国税局科研所李茜副所长作为税务部门的代表,向大家汇报了广东省试点的总体实施情况并提出了几个实际操作中有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在重新构建我国政府间财政体制中如何兼顾各方面的利益,从而获取地方政府的支持问题。二是在税收征管中如何理顺国、地税两局征管衔接,如何明确细节上的具体操作问题。三是如何在保证增值税链条不断裂情况下注入产业优惠因子,以体现对不同行业扶持和引导,达到调整结构、促进升级的目的。同时她也提到,针对小部分企业改征增值税后可能会出现税收负担加重情况,广州市拟设立财政专项资金予以补贴。广东省律师协会王波副会长表达了律师界对“营改增”试点改革中比较关注的几个方面,包括如何把律师行业纳入新型战略发展产业,如何更加科学地定位律师的位置等问题。   广东省财税法研究会的詹清荣副会长认为“营改增”试点改革对政府和纳税人来说都是一个不小的挑战,甚至对整个行业经济格局产生影响。他指出中国式税收征管存在“按总量征管”、“按任务征管”的问题,加上地方征管成本太高,对增值税链条无法进行全过程抵扣等,导致对纳税人征税太多,税负不降反增。同时我国的利税比例不合理导致企业生存艰难,对社会就业也造成消极影响。他认为广东试点一要做到对部分行业实行零税率以促进外围经济发展,二要对各行业进行合理的成本评估,三要对现有利益冲击重新进行评估,特别是对地方政府收入的影响要重新评估,以免损害地方收入,变相影响纳税人的具体利益。广东省财税法研究会副会长、暨南大学法学院李伯侨教授及暨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生陈西玲以纳税人权利保护为视角,指出营改增试点中存在三大博弈,在这三组博弈中对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的践踏、财政分权体制不健全、“营改增”试点的不完善以及我国纳税人基本权利缺乏形式和实质上的保障均是纳税人权利遭受漠视的重要原因。因此,强调在“营改增”中切实保障纳税人利益,是我国税收法治的立足点与突破口。      二、“营改增”试点的合宪法性和合法性   台湾地区东吴大学法律系陈清秀教授以“台湾营业税之税捐主体与客体之探讨”为题,首先介绍了台湾地区增值税的历史沿革,并指出增值税最后应转嫁给最终买受人负担,假设没有办法进行转嫁,就应该适当调整。他重点提出两方面判断:一是有关增值税课税主体及其例外的判断,主要针对盈利事业课征增值税,但非盈利组织在销售货物或劳务时,基于竞争公平原则,也要加以课税。二是对增值税课税客体及其例外的判断,主要是对销售货物或劳务行为课税,同时也存在一些免税和外销货物零税率的例外。这些总体原则及具体规定都值得我们在试点改革中进行参考借鉴。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朱孔武教授认为,唯一能够兼顾“稳增长、调结构、防通胀”的重要财政政策就是结构性减税,我国在结构性减税的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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