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共同行为和多数人责任刍议(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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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共同行为和多数人责任刍议(下)

民事共同行为和多数人责任刍议(下) 李锡鹤 华东政法大学 教授   关键词: 共同行为/按份/连带/共同之债/补充责任   内容提要: 民事共同行为是民事关系同一方复数主体之效力及于全部事实后果,但均不足以导致全部法律后果的同向行为。比较多数人损害同一主体的财产和人身的各类情况,可以得出结论:多数人之债除学界承认的按份关系、连带关系、共同之债关系、不真正连带关系、补充责任关系外,还包括不完全连带关系和不真正按份关系;且补充责任关系又有一般补充责任关系和特殊补充责任关系之分。在此基础上可以发展出多数人责任的一般理论。   (二)与不真正连带关系责任比较   所谓不真正连带关系,即各债务人均有替代资格,但无追偿资格的法律关系,外观似连带关系,其实并非连带关系,可称表见连带关系,如前文例(8) 。   不真正连带关系各债务人之间无合意,称偶然事件。通说认为,连带关系因同一原因(事由)发生,不真正连带关系因不同原因(事由)发生。 [1]此处之“同一原因”和“不同原因”,似指债务人之间有无合意:有合意为“同一原因”,无合意为“不同原因”。此说似可商榷。如:共同侵权发生连带关系,但不以加害人合意为要件,应属不同原因;即使加害人有合意,毕竟各有行为,称不同原因也未尝不可。   连带关系和不真正连带关系的相似之处在于:两类关系债权人均可向任一债务人请求清偿全部债务,其他债务人在清偿范围内免除债务。两类关系的区别在于: ( 1)内容上,连带关系包括连带债权关系和连带债务关系;不真正连带关系只有连带债务关系,无连带债权关系。(2)原因上,连带关系中,受害人损害由全体加害行为共同完成,不真正连带关系中,受害人损害由各加害行为分别完成。(3)效力上,连带关系中,各债务人追偿资格平等;不真正连带关系中,各债务人无追偿资格。追偿资格不同的原因在于:连带关系中,任一债务人行为均不足以导致全部法律后果,存在分配法律后果的问题,债务人是共同行为人;而不真正连带关系中,任一债务人行为均足以导致全部法律后果,不存在分配法律后果的问题,债务人非共同行为人。   通说称连带关系债务人为连带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称不真正连带关系债务人为不真正连带债务人,承担不真正连带债务。 [2]此说实属误解。连带关系表面上包括替代资格平等关系和追偿资格平等关系,实质上就是追偿资格平等关系。但连带债务关系仅指替代资格平等关系,不涉及追偿资格关系,故称不真正连带关系。连带债务可定义如下:有替代资格之债务。连带关系有真、假之分,不真正连带关系是假连带关系。连带债务无真、假之分,不真正连带关系债务也是连带债务(不完全连带关系债务也是连带债务) 。这意味着“不真正连带债务”概念不能成立。严格地说,所谓“不真正连带债务人”,应称不真正连带关系债务人。   不真正连带关系与不完全连带关系的相似之处在于:两类关系债务人替代资格平等;不同之处在于:不真正连带关系债务人均无追偿资格,不完全连带关系债务人(含连带保证人)追偿资格不平等。   (三)与补充责任比较   1. 补充责任概念。前文例(9) ,甲利用乙之疏忽,擅用乙枪伤犬。又如,甲住店因旅馆保安疏忽为他人所伤。两案均发生补充责任。   在一般补充责任关系中,一责任人利用另一责任人非故意之不作为过错,侵害第三人权利,或导致不作为人违约。两责任人均侵害了受害人权利,均应为各自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并不存在责任分配问题。不作为加害行为非因故意发生,作为加害行为因故意发生。   受害人之损害是不作为加害行为的间接后果,是作为加害行为的直接后果。不作为过错和作为过错共同完成全部损害,但作为过错足以导致全部法律后果。作为加害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为全额责任人。不作为加害人应承担全额责任人之不能给付,属垫付行为,可向全额责任人追偿,为补充责任人。如债权人无过失,补充责任人承担全额补充责任。如债权人有过失,补充责任人承担限额补充责任,与债权人根据各自过错分担全额责任人给付不能之风险。   2. 补充责任基本类型。具体如下。   (1)安全保障义务。《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6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据此,安全保障义务人如有过错,承担限额补充责任。前文指出,补充责任即全额责任人清偿不能之风险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如无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包括补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如有过错(非故意) ,如赔偿权利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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