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整理】啃老话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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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整理】啃老话题

圆桌议题   近日,山东省法制办公布《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有一项禁止成年子女“啃老”的条款:“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这项被视为立法禁止“啃老”的规定一经公布,立即引发热议。有人认为,让老年人有权拒绝被“啃老”,既能保障老人生活水平,也能让一些不思进取的年轻人早点走向独立。但也有人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法律不能解决一切问题,用立法的方式来解决“啃老”缺乏现实操作性。   一家大型网站的调查显示,在受访者中,有七成以上赞同这项立法。但也有观点认为,“严禁啃老”与其入法不如“入心”。那么,立法介入亲情伦理是否“越位”??能否与社会效果统一?本期法律圆桌特邀嘉宾深入剖析立法禁止“啃老”话题。   主持人   淦丹丹   嘉 宾   朱 巍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   熊玉梅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李春华 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秋林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法学博士   肖文军 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   立法介入亲情伦理是否越位?   新法制报:用立法介入亲情伦理是否“越位”?有无其必要性?   杨秋林: 当今社会有部分年轻人为逃避就业压力,将父母的收入和财产作为自己生存的惟一经济来源,父母无奈“割肉养子”,这种现象已严重地影响了父母的正常生活,由于父母子女之间存在着血缘关系,因而造成了外界和社会无法对这种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管。通过立法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啃老族”设定法律和道德底线,对年轻人的“啃老”行为起到有效的规范和遏制作用。   朱巍:“啃老”与否,是父母家长的权利,并不是法律可以涉及的地方。如果山东省该项立法出台实施,那么,“啃老”的权利就变成法定的规范,若是继续“啃老”,就涉及违法层面,如果依法不“啃老”,就涉及侵害公民自由的范围。   李春华:“啃老”现象在我国比较普遍,无论对社会经济生活还是对社会价值观念都会造成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为避免此种情况发生,适时立法对其进行规制并无不妥。亲情伦理应该得到维护,并且最好是通过道德手段加以维护。但是,当道德手段不足以遏制这种不良现象时,通过法律进行规范则也是个不错的选项。因此,以法律手段介入亲情伦理的做法,立法禁止“啃老”,在我国现阶段有其必要性,难言其越位。   肖文军:“啃老”是建立在亲权基础之上,“啃老”发生在家庭成员内部的家务事,属于家庭生活的一部分,因此与“啃老”相关联的法律法规总体而言是私法。法治社会中的法,不是全能的,并不主张将法律引入生活的方方面面,应尊重家庭成员的意思自治,法律无需窥探这样家庭内部生活是否符合法律,并做出法律无需作出判断与决定,因此,单就“啃老”立法没有必要。   “啃老”是否侵权如何界定?   新法制报:有法律界人士表示,“啃老”的实质就是子女无偿占有和使用老年人财产的行为,是否达到侵权,还要看产权人的意思。若立法禁止“啃老”,又该如何界定“啃老”是否侵权?   熊玉梅:对于无偿占有和使用老年人财产的“啃老”行为,是否属于侵权,要看老年人本身的意愿,如老年人不同意子女占有使用自己的财产,现行《侵权责任法》中规定:“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肖文军:“啃老”行为与亲权紧密相关联的,不能简单将侵权责任法引入“啃老”,至少有两种情形可以认定构成侵权,一是老年人明确拒绝,成年子女强占;二是“啃老”行为对老年人经济构成实质上重大影响,导致老年人生活陷入困难。   杨秋林:如何界定“啃老”是否侵权,其实很简单。属于老年人的钱财,只要老年人不愿意给子女,子女又强行索要或占有即构成侵权。   李春华:鉴于双方存在父母子女的亲属关系,在界定“啃老”是否构成侵权时,应该遵循意思自治原则。从法律角度讲,老人的财产归老人所有,老人就有权对其进行处分,既可以给家人使用,也可以赠与他人,只要老人自愿,在这点上,老人应该享有充分的选择权。如果未经老人同意,子女占有和使用老人财产,无疑侵犯了老人的财产所有权,此时,老人有权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立法禁“啃老”形同虚设?   新法制报:许多老年人会顾虑到今后体弱多病乃至身后事都需要子女的料理照顾,哪怕法律对此有规定,他们也很难有拒绝“啃老”的勇气和底气。对此问题大家如何看待?   杨秋林:有立法就不可能等同虚设。因为有法律上的规定,老年人就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子女强行占有父母的财产,父母可以通过报警或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朱巍:所谓的“啃老”具有深厚的中华民俗伦理底蕴,强行立法的话,如果强制推广,势必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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